明 (21)零时起取消曾到广东省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明 (21)零时起取消曾到广东省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广东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9月21日零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街道、越秀区建设街道。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14 天内曾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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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2)日零时起取消曾到广东省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广东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9月12日零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的东山街道、华乐街道、登峰街道。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14 天内曾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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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零时起取消曾到内地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1月13日零时起取消曾到内地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广东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2年1月13日0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14天内曾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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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凌晨零时起取消曾到内地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1月27日凌晨零时起取消曾到内地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下称“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地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2年1月27日凌晨零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及宝龙街道、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及翠竹街道;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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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4)日零时起取消曾到河南省人士的防疫措施

明(24)日零时起取消曾到河南省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河南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8月24日零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河南省驻马店市的遂平县灈阳街道、西平县柏城街道。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14 天内曾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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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30)日零时起取消曾到北京市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明(30)日零时起取消曾到北京市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北京市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8月30日零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14 天内曾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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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5)日零时起取消曾到河南省和湖北省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明(5)日零时起取消曾到河南省和湖北省相关区域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河南省和湖北省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9月5日零时起,取消曾经到过以下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或健康码变为黄码及须接受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蔚氏县庄头镇;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 应变协调中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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