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同方式三次盗取同一被害人的财物 终院维持由连续犯改为三项加重盗窃罪的判刑
以不同方式三次盗取同一被害人的财物 终院维持由连续犯改为三项加重盗窃罪的判刑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因前后三次进入某公司别墅并盗去财物,被初级法院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连续犯方式触犯1项澳门《刑法典》第198条第1款e项、第2款e项、第29条第2款和第201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加重盗窃罪,判处1年9个月徒刑。甲和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提起的上诉败诉,检察院提起的上诉胜诉,同时变更了被上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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