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能否向终审法院上诉应以特别减轻后的刑幅作为判断标准
终院:能否向终审法院上诉应以特别减轻后的刑幅作为判断标准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初级法院裁定甲以直接共同正犯方式触犯一项经第10/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17/2009号法律第8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不法贩卖麻醉药品”罪,经适用澳门《刑法典》第66条第1款和第2款f项及第67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在对刑罚进行特别减轻之后,对其科处3年6个月徒刑。甲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确认初级法院的裁判,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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