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对财产的不法来源有所认知即满足清洗黑钱罪的主观要素
终院:对财产的不法来源有所认知即满足清洗黑钱罪的主观要素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和乙为某个实施诈骗及清洗黑钱之犯罪集团的成员。甲负责协助及陪同其他成员到澳门开设空壳公司、开立银行帐户,以及提取及转移透过实施侵犯财产犯罪所得的款项。甲于2016年5月20日来澳,开设了丙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乙于2016年11月18日应甲的要求,与甲一同由香港来澳开设了丁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实际上丙公司及丁公司均为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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