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中公共当局作出的及制作者亲身认知的事实方有完全证明力

公文书中公共当局作出的及制作者亲身认知的事实方有完全证明力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于2010年设立,其所营实业包括医疗方面、辅助生殖医学技术、妇产科,在2012年8月23日开设了乙医疗中心。丙是甲公司的股东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乙的技术指导和驻诊所医生。丁于2014年4月偕丈夫戊到乙医疗中心求诊,同年8月在该中心接受人工受精(IUI)并支付疗程费共10,230.00澳门元,但没有受孕。当丁打算尝试第二次IUI时,丙游说丁直接进行IVF辅助生育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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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能证明收取了报酬 中院将加重收留罪改为普通收留罪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联同乙利用在澳门内港与珠海湾仔之间营运并以有偿方式接载渔民来回的机动木艇,多次协助他人不经本澳的出入境口岸,从内港一带的码头非法离开澳门,并收取偷渡费用来取得不法利益。2019年12月1日、3日及5日,甲以前述方式协助丙、丁及戊由澳门偷渡返回内地,其中,甲在协助戊偷渡的过程中被海关截获。甲因此被控触犯11项收留罪,初级法院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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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证实嫌犯作出从事律师职务的行为 中院判上诉得直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上诉人甲、乙、丙、丁、戊五人先后成为一间于2003年3月24日在澳门以公证书方式成立的法律服务公司的董事。该公司以提供法律及商业法律信息为宗旨,但并没有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而且五名上诉人亦不是澳门律师公会的注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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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对财产的不法来源有所认知即满足清洗黑钱罪的主观要素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和乙为某个实施诈骗及清洗黑钱之犯罪集团的成员。甲负责协助及陪同其他成员到澳门开设空壳公司、开立银行帐户,以及提取及转移透过实施侵犯财产犯罪所得的款项。甲于2016年5月20日来澳,开设了丙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乙于2016年11月18日应甲的要求,与甲一同由香港来澳开设了丁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开设了多个银行帐户。实际上丙公司及丁公司均为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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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制作不实收据助保险索偿 中院裁定伪造文件罪罪成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乙、丙、丁为卫生局注册中医师,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分别为他人制作载有与事实不符的求诊日期及诊金金额的M/7格式职业税收据,从而令该等人士成功使用了相关收据向所属公司申请病假及向保险公司申请医药费索赔。经审理,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乙、丙、丁分别触犯《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b)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甲8项、乙1项、丙6项、丁1项),罪名成立,每项判处他们9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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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认外地裁判的效力 外地终局裁决推定为已确定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裁定甲及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每人7年实际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同时判处甲及乙退还从相关犯罪的被害人丙、丁、戊、己处收取的存款。甲及乙针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改判乙有期徒刑4年及罚金人民币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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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署处长以权谋私案 中院裁定针对部分罪名的上诉胜诉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自2006年1月1日起担任当时民政总署(现市政署)卫生监督部动物检疫监管处处长。透过持有“暗股”的方式,甲分别伙同乙和丙开设公司,又伙同丁和戊开设动物医疗诊所,利用其作为民政总署卫生监督部动物检疫监管处处长的职权,在2012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合共约43次对动物检疫监管处的采购判给程序作出干预,令上述公司更容易获得判给;甲又暗中促成其持股的上述医疗诊所取得格力犬绝育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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