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经屋法不接纳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申请人取得经济房屋
原经屋法不接纳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申请人取得经济房屋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的父母于1989年购买位于澳门三巴仔街某独立单位,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业权。甲的父亲于1991年死亡,其母亲于2006年透过继承取得原属父亲之百分之五十业权。随后,甲的母亲于2007年将上述独立单位出售。甲于2004年向房屋局提交经济房屋竞投报名表,申报家团成员包括甲及其母亲。2012年,甲与房屋局签订位于澳门氹仔湖畔大厦某经济房屋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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