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房屋局不得限定社屋申请人为证明其收入所提交的证据方法
中院:房屋局不得限定社屋申请人为证明其收入所提交的证据方法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在2018年2月6日向房屋局递交社会房屋申请表,同时提交收入及资产净值声明书、其雇主实体发出的指明甲由2017年10月2日起任职薪金为8,000澳门元的证明书、甲在乙、丙银行的澳门元账户存折副本。收讫上述文件后,房屋局要求甲须于2018年3月2日前补交收入证明及银行发出的载有指定日期结算金额的证明书/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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