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同一责任主体五年内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拟从重处罚

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同一责任主体五年内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拟从重处罚 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星期一(12月11日)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其中提到同一责任主体五年内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拟从重处罚。 根据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办法》,要求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并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从旧兼从轻”是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就处罚追溯时效来看,《办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方面,《办法》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 其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包括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以及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等。 《办法》还指出,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执法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层级、市场规模、违法业务占比、涉案金额等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裁量阶次。 在落实双罚制上,《办法》明确,给予银行保险机构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 ... 2023年12月12日 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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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从重处罚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 中国教育部颁布新规定,将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从重处罚。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星期二(9月12日)从中国教育部获悉,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称,中国“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民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共六章44条,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对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中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人民币,约1万8666新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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