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暂缓 税惠减负添活力正当时

房地产税立法暂缓 税惠减负添活力正当时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在财税领域,《规划》明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并未出现在本次立法规划中。 多位财税领域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划》明确加快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立法,相关流程有望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通过。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则更多考虑到国内经济形势,此时出台任何增负措施都要格外谨慎;但长远看,上述税种立法方向没有改变,或将在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要修法,后续仍存在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扩围、提高标准等手段,进一步降低居民税收负担的可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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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暂缓房地产税立法 专家:考虑国内经济形势

中国人大暂缓房地产税立法 专家:考虑国内经济形势 针对房地产税立法修订并未出现在本次中国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专家认为这是出于对于中国国内经济形势的考虑,当前出台任何增负措施都要格外谨慎,但是长期的立法方向未改变。 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全国人大9月7日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在财税领域,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然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修订并未出现在本次立法规划中。 证券时报引述多位财税专家称,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则更多考虑到国内经济形势,此时出台任何增负措施都要格外谨慎;但长远看,上述税种立法方向没有改变,或将在条件成熟时稳步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李戎认为,由于房地产在中国居民财富中占比极高,相对更为敏感。同时,近些年中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从防过热转到防过冷。此时,贸然实施房地产税将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013年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被纳入第一类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但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房地产税法未能提请审议。在本次的立法规划中,则未再提及房地产税。 另外,《规划》中也并未出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认为,这意味着短期内相关税制和税率可能不会调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胆则指出,由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调整不需修法,后续仍存在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扩围、提高标准等手段,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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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第七期公报10日上网发布,披露上次会期时房地产税草案的审议情况。 根据公报,草案原第二、三条曾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作出规定;但10月20日上午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遂删去条文。 《授权决定》由财政、司法部会同人大预算工委、住建部、税务总局起草,10月19日财政部长刘昆作关于草案的说明,常委会20日上午分组审议,宪法法律委员会20日下午逐条研究常委会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于22日提交草案修改稿,最终于23日通过。 (NPC Obser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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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新华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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