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适用此规定。 物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不同意的业主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细化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维护公共安全,及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 规定还就举证责任、维权成本补偿及民事公益诉讼等作出规定。 对于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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