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近二十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计生法”)迎来第二次修改:三孩政策入法,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分的规定删除。
施行近二十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计生法”)迎来第二次修改:三孩政策入法,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分的规定删除。 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8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参见《人口计生法二修启动 涉三孩政策和社会抚养费》),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获表决通过,并面向社会公布。 此次修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共计21处变化,自8月2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为重要的一大变化,即今年5月中央层面首提三孩政策后,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人口数量从“控制”到“调控”,虽一字之差,但涵义大有不同。财新获悉,是否继续使用“控制人口数量”的说法亦是分组审议中的焦点问题,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建议。 人口政策调整的同时,伴随计划生育国策而来的“超生罚款”终废止,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删除涉及社会抚养费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 此前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看来,这两条删除后,意味着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人口学者何亚福同样认为,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虽然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但由于取消了社会抚养费以及对“超生”的行政处分,生育四孩以上也不受处罚。 过去几十年间,社会抚养费存废纷争不断,更因其征收标准不统一、去向不明屡遭抨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曾向财新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在过去人口过快增长背景下采取的政策措施,随着当前人口形势的变化,社会抚养费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取消征收理所应当,也体现出生育政策的日渐宽松和包容。 过去几十年间,社会抚养费存废纷争不断,更因其征收标准不统一、去向不明屡遭抨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曾向财新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在过去人口过快增长背景下采取的政策措施,随着当前人口形势的变化,社会抚养费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取消征收理所应当,也体现出生育政策的日渐宽松和包容。 提振民众生育意愿,还需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此次修改将多项三孩政策配套措施写入法条,包括“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 上述措施与此前出台的官方顶层设计文件呼应。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一揽子三孩政策配套措施,对上述鼓励生育措施已有所涉及。 与《决定》及提请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相比,修改后的相关条款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例如,针对设立育儿假,《决定》及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均提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最终正式写入法律条款表述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财新获悉,在分组审议中,即有多位委员提及建议删除“探索”二字,改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这样既可以使国务院统筹负责生育方面的待遇规定,也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调动地方积极性。 针对独生子女政策时期的失独、伤残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制度,在此次修法中也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已规定“国家提倡已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基础上,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新增“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失独家庭的关怀照顾也在此次修法中有所体现,这一话题也是分组审议中委员讨论的焦点。“这部法律关注了三孩,也提到了二孩,但是不要忘记了一孩,也就是独生子女,更不要忽视了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照顾,法律条文应该对此有所体现,要有一个导向性的制度安排。”李巍委员建议,法律上应该增加一条义务性的条款,对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失独家庭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临终关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现行人口计生法规定失独父母按规定获得扶助,修改后,新增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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