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如正常获取资讯 不认为记者无合法权限披露

23条立法|邓炳强:如正常获取资讯 不认为记者无合法权限披露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触犯「窃取国家秘密」罪行的元素,包括在无合理权限下作出披露,而有关资料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对于新闻界如果从政府官员的非正式访问中,即一般倾谈「吹风」而取得的资讯,他认为有关官员已预计传媒会报道,属正常获取的资料,不认为记者是无合法权限披露。邓炳强在一个电台节目表示,除非能够证明公众利益大于国家安全,才有机会作为合理辩解。他说以一个极端情况为例,若有传媒知道保安局局长是特务,他执行的政策可能「累死好多人」,该传媒无其他途径发布,必须作出报道披露,才有机会作为辩解理由。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同一节目表示,辩解理由亦要包括披露有关内容绝对不是用以满足好奇心,而是必须证明公众利益凌驾国家安全。 2024-02-03 10:16:5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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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有关注公众利益可否作辩解 当局会积极研究 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公众咨询,咨询期至2月28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与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有关「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是公众较关注课题,但留意到有意见认为一些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情况下,是否应该有免责条款,政府在听取意见后会作详细考量。邓炳强说有需要明确定义「国家秘密」,令公职人员、政府承办商及市民都能够理解甚么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应充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新民党叶刘淑仪提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资讯自由十分重要,传媒在报道时会否因为基于公众利益而可作为辩解。邓炳强回应说听到外界声音关注是否应就公众利益可作辩解,当局会积极研究,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条文应该如何处理。议员李梓敬关注,有媒体提出,如果发放的消息涉及国家安全,担心会误堕法网,询问在甚么情况下或甚么团体发放消息才可获辖免。邓炳强说,要视乎相关文件与国家安全是否有关,举例天气预测与国家安全没有甚么关系,但如涉及防务部署等,则明显属国家安全,任何罪行亦会视乎其意图,不能轻率决定属于公众利益就可以作出辖免,否则法例会变得无效。 2024-01-30 17: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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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不会单单与外国组织联系而触犯境外干预罪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今日刊宪,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当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需要有几项条件,包括与境外势力配合,并采取不当手段,例如暴力和犯罪行为,影响议会或中央运作,才有定罪机会。邓炳强在一个电台节目中表示,与外国组织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会单单因此而犯法,要触及相关罪行,最重要是有透过不当手段,达至干预效果,实际影响国家和特区运作。被问到本港新闻组织与外国传媒组织交流是否没有问题,邓炳强表示,会鼓励相关活动。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同一节目表示,基本法订明文化体育新闻等机构,可与其他地区交流,强化香港作为国际中心地位,亦鼓励及容许与不同地区机构交流合作,不需担心影响正常交流活动。至于如果传媒面对的官员透露政府消息,会否触及国家秘密罪行,邓炳强表示,官员透露时已预期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否则官员本身已经犯法,最重要是没有合理怀疑,不会无端有刑责。林定国表示,早年不少传媒机构通过专业守则,包括要公正持平、以合法手段采访新闻,他认为如果新闻工作者做到这些专业守则,就没有法律风险。 2024-03-23 1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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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违反将按本地立法处理不将涉案人士移送内地 政府就23条立法展开咨询,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澄清,违反23条法例,会按本地立法处理,不会将涉案人士移送内地。对于有关移送内地的说法,他形容是荒谬 ,是吓怕市民的讲法,对此予以谴责。邓炳强说,就违反有关「国家秘密」的情况,必须符合在没有合法权限之下作出披露 、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有相关意图,才有机会犯法。他表示,金融界做研究报告,所得出的结果,符合相关原则,是绝对是不会犯法。至于境外干预方面,邓炳强说,是指违法者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的手段,以及达到干预效果,不当手段包括失实的陈述、用暴力、胁迫等,影响中央或者香港的决策或选举。至于社会福利团体与政治性组织合作,是否违法,邓炳强澄清,政治性组织的定义没有改,只是将包含范围扩阔,包括合作社、业主立法团,又或部分劳工团体等。他强调,根据现时法例,如发觉本地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政治性团体有联系,有机会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已经可以勒令禁止他们的运作,并非新鲜事。他表示,调查国家安全案件较复杂,所需时间特别长,涉案者有机会担保潜逃,参考部分国家有延长羁留期的做法,本港应该检讨空间,加长羁留期,防止以前的短板发生。 2024-01-31 20:14:3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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