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不会单单与外国组织联系而触犯境外干预罪

23条立法|邓炳强:不会单单与外国组织联系而触犯境外干预罪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今日刊宪,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当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需要有几项条件,包括与境外势力配合,并采取不当手段,例如暴力和犯罪行为,影响议会或中央运作,才有定罪机会。邓炳强在一个电台节目中表示,与外国组织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会单单因此而犯法,要触及相关罪行,最重要是有透过不当手段,达至干预效果,实际影响国家和特区运作。被问到本港新闻组织与外国传媒组织交流是否没有问题,邓炳强表示,会鼓励相关活动。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同一节目表示,基本法订明文化体育新闻等机构,可与其他地区交流,强化香港作为国际中心地位,亦鼓励及容许与不同地区机构交流合作,不需担心影响正常交流活动。至于如果传媒面对的官员透露政府消息,会否触及国家秘密罪行,邓炳强表示,官员透露时已预期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否则官员本身已经犯法,最重要是没有合理怀疑,不会无端有刑责。林定国表示,早年不少传媒机构通过专业守则,包括要公正持平、以合法手段采访新闻,他认为如果新闻工作者做到这些专业守则,就没有法律风险。 2024-03-23 10: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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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称境外干预罪需符不当手段及意图干预等要素 政府建议,基本法23条立法要订立「境外干预」罪。在立法会一个小组委员会会议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有关罪行有三个基本要素才有机会违法,包括要配合境外势力、要使用不当手段,及意图带来干预效果。选委界议员陈绍雄提出,有工商界关注,如果与外国组织联系或接受资助,未必有能力辨识对方是否海外情报组织。邓炳强说,不会纯粹不知道对方背景就误堕法网;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提到,如果明知对方是情报组织或视而不见,在如此高标准下才有机会触犯法例,一般交流活动或不知情情况下不需要担心,相关法律不会阻碍与外国交流。文件亦提到,「间谍活动」罪,考虑涵盖无人机等工具,接近或进入禁地。民建联陈克勤关注,会否涵盖其他高科技方法,例如黑客行为。林定国说,相关条文要有前瞻性,要与时并进应对风险,会包括电子遥距等方式,无论是亲身或透过电子方式进入禁地。另外,当局建议在现行「非法操练」罪的基础上,新增针对性及更具阻吓力的罪行,议员杨永杰问及,如果青少年在内地读书有军训活动,或双重国籍人士在外地服兵役,会否触犯法例。邓炳强说,相关法律的考虑,不包括娱乐活动或教育训练,在外地读书或服兵役,亦不是规管的初衷。 2024-03-07 1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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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境外势力定义不包括境外学术机构 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增设「境外干预罪」,禁止以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干预国家或特区事务。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要达到「境外干预罪」的定罪门槛,有最少3项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势力指使或资助,亦要视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否达到干预的效果。他不认为一般正常交流会有问题。对于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建议下的「境外干预罪」会否变得矫枉过正,涵盖一些正常活动,例如本港大学联同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政府视为错误不实,并危害到公众安全,或可构成勾结境外进行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同一节目中表示,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和政治组织,当中不包括境外的学术机构,而「境外干预罪」亦包涵关键失实陈述,即是明知有关资料错误仍然发表。另外,亦要视乎最终是否达到干预效果,例如是否会影响到立法会选举等,他不认为有关学者所举的例子,会触犯相关法例。林定国表示,有关罪行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非一般的意见表达,他举例说如果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出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触犯相关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夸张的例子,引起不必要忧虑。 2024-02-03 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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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引入境外干预罪并禁港政团与外国组织建立联系 政府建议,基本法23条立法引入新罪行,包括「境外干预罪」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文件指出,根据外国相关法例,如果基于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滥用或损坏公共基础设施,最高可被判监20年,甚至终身监禁。咨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政治团体与外国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家安全组织不可在港运作,如果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理由,需要禁止有关组织运作,可于宪报刊登有关禁令。 2024-01-30 21: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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