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梁爱诗:以重大公众利益作抗辩 做法「有好有不好」

23条立法|梁爱诗:以重大公众利益作抗辩 做法「有好有不好」 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展开 1个月咨询,本月底完结。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相比2003年,社会目前对国家安全已有相当认识,自从香港国安法通过后,国家安全已不再是陌生话题,亦了解到法例对生活及人权没有甚么影响,1个月的咨询期是希望可以尽快完成立法。她形容社会现时对23条立法的关注度,甚至不及4月实施的首阶段即弃塑胶管制。对于政府考虑加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披露国家机密的抗辩理由,梁爱诗在一个电视节目表示,做法「有好有不好」,好的是可以令公众较安心,但各人对「公众利益」的理解很主观,亦不是人人都会在行事前先看法律,加入该抗辩理由,反而可能令人更易误堕法网。至于日后法律条文是否应该清楚定义何谓「公众利益」,梁爱诗说有保留,她解释国家安全的情况随时会改变,作出定义反会有所限制,令敌对势力可以钻空子,认为由法官因应案件的情况自行解释更为适合。梁爱诗又指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一定涉及武力,有时语言甚至社交媒体的影响力亦很大。她又说立法建议加入引起中国与香港居民间的仇视、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作为煽动意图的元素,并不是走回头路。 2024-02-24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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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梁爱诗:加入公众利益作抗辩理由反而易堕法网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咨询,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加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有好有不好」,因为市民理解有不同,有时主观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及「公众利益」,反而容易误堕法网。梁爱诗又说,今次1个月咨询期合适,因为社会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已较20多年前深入,对立法的关注度甚至不及即弃塑胶管制。 2024-02-24 1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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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抗辩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明日结束,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政府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明确列入《基本法》第 23 条的相关立法条文内,期望制定法例时,条文涵义要清晰,例如窃取国家秘密罪,要清楚列明何谓「国家秘密」,因为一般市民对如何辨别哪些资料涉及国家安全,没有具体认识,希望当局在制定相关条文草案后,继续解说及进一步咨询业界和公众意见。协会表示,就23条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应尽的宪制责任,协会对此表示支持,认同特区政府就防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好立法工作。立法应在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及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市民正常生活与商业活动及权益,受到合法保障,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港人继续享有《基本法》赋予的各项自由并不、也不应互相排斥。香港记者协会指出,有关「国家秘密」建议涵盖范围非常广阔、定义模糊,尤其新增的经济、社会发展及科学范畴,传媒或因担心违法而减少报道,造成「寒蝉效应」,损害公众利益。此外,传媒不时收到「放风」内容,例如警方调查进展等,记者难以判断对方是否有合法权限披露资料。记协建议,必须明文确立「公众利益」作为法定抗辩理由,政府可参考2003年23条草案修正案,清晰定义「公众利益」包括揭露官员不法活动或严重不当行为、涉及公共健康等事件。另外,记协建议废除煽动罪,否则应列明更严格定罪门槛,以免窒碍言论及新闻自由;至于间谍罪,记协担心,外国公营媒体员工及合作第三方,有机会被列为「境外势力」,建议当局将「境外势力」定义缩窄,排除境外新闻机构及其新闻人员。 2024-02-27 17:30:2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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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林定国:积极研究公众利益抗辩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当局正积极研究有关「窃取国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但强调必须有凌驾性和非常紧急,确保不会被滥用。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相关披露事宜利益必须大于国家安全,他以一个极端例子作例,如保安局局长是特务,政策会害死很多人,传媒别无他法下必须揭露。咨询文件又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会否矫枉过正,林定国指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与提出意见不同,若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违法。 2024-02-03 1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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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汤家骅:以公众利益作答辩理由在法理上不成立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展开,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留意到有关以「公众利益」作为答辩理由的讨论,他个人认为,有关说法在法理上不成立,认为如果是伤害国家安全的事就不会是公众利益,不能成为答辩理由。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谭耀宗说,社会对23条立法、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已有共识,大家都想尽快去做,尽快完成咨询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 2024-01-31 1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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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拟加入公众利益免责辩护 香港特区政府考虑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中加入公众利益免责辩护,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行的人能以此作为免责辩护的抗辩理由,但港府表明相关门槛很高。 综合香港yahoo新闻、星岛日报等报道,香港政府上个月就23条立法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咨询结果星期三(3月6日)出炉。 港府在咨询结果的文件说,考虑在草案中采纳四项提议,包括涉及勾结境外势力的国安罪行,“应属罪加一等”;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加入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免责辩护;就保护国家秘密,引入类似“资料的保障”的条文;“间谍活动”罪应涵盖无人机等作为。 针对以“公众利益”为由进行免责辩护,文件说,所谓的公众利益必须是“很重大的公众利益”,而有关公众利益会大于国家安全风险,“门槛应该是很高的,而不是为了单纯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大部分情况下未必符合这一门槛。 香港保安局长邓炳强上个月受访时曾举例说,“如果保安局局长是特务,原来没有人知道,危害(国安)很厉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没有其他办法披露”,这种极端情况就可能构成公众利益抗辩理由。但如果只是官员私生活不检点,不构成国安风险,只是“家庭安全风险”。 文件也提到,港府考虑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如涉及勾结外部势力,应属罪加一等;“间谍活动”罪方面,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接近、查察、从上方或下方越过、进入或接达禁地,或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的情况,应将无人机等工具纳入。 文件说,港府也会考虑收紧囚犯获得提早释放的门槛;完善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订明可应对、打击、阻吓及防止潜逃行为,并促使潜逃人士回港接受执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研究制定措施以保障处理涉及国安案件或工作的人员。 文件还提到,大部分回应23条立法的民众都支持就某些罪行设立相称的域外法律效力。 2024年3月6日 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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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公众利益」免责辩护门槛高 大部分情况未必符合

23条立法|「公众利益」免责辩护门槛高 大部分情况未必符合 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结束,政府就咨询期内收到的意见作出回应。考虑「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加入「公众利益」免责辩护,但有关公众利益必须很重大,大于国家安全风险,门槛应该很高,并非单纯满足公众好奇心,大部分情况未必符合。当局亦会考虑,如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时,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应属罪加一等。当局说,由于曾有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囚犯于假释期间潜逃,积极考虑修例收紧囚犯获得提早释放的门槛。政府说,立法建议获大部分公众支持,会争取尽快将草案定稿,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24-03-06 18: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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