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梁爱诗:加入公众利益作抗辩理由反而易堕法网

23条立法|梁爱诗:加入公众利益作抗辩理由反而易堕法网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咨询,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加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有好有不好」,因为市民理解有不同,有时主观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及「公众利益」,反而容易误堕法网。梁爱诗又说,今次1个月咨询期合适,因为社会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已较20多年前深入,对立法的关注度甚至不及即弃塑胶管制。 2024-02-24 1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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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梁爱诗:以重大公众利益作抗辩 做法「有好有不好」

23条立法|梁爱诗:以重大公众利益作抗辩 做法「有好有不好」 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展开 1个月咨询,本月底完结。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相比2003年,社会目前对国家安全已有相当认识,自从香港国安法通过后,国家安全已不再是陌生话题,亦了解到法例对生活及人权没有甚么影响,1个月的咨询期是希望可以尽快完成立法。她形容社会现时对23条立法的关注度,甚至不及4月实施的首阶段即弃塑胶管制。对于政府考虑加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披露国家机密的抗辩理由,梁爱诗在一个电视节目表示,做法「有好有不好」,好的是可以令公众较安心,但各人对「公众利益」的理解很主观,亦不是人人都会在行事前先看法律,加入该抗辩理由,反而可能令人更易误堕法网。至于日后法律条文是否应该清楚定义何谓「公众利益」,梁爱诗说有保留,她解释国家安全的情况随时会改变,作出定义反会有所限制,令敌对势力可以钻空子,认为由法官因应案件的情况自行解释更为适合。梁爱诗又指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一定涉及武力,有时语言甚至社交媒体的影响力亦很大。她又说立法建议加入引起中国与香港居民间的仇视、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作为煽动意图的元素,并不是走回头路。 2024-02-24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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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前律政司长:若主观理解23条“公众利益”定义或误坠法网

港前律政司长:若主观理解23条“公众利益”定义或误坠法网 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涵盖“窃取国家机密”,港府正积极考虑加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香港首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说,这么做的好处是让公众更安心,但担心一旦公众误解定义,反而会误坠法网。 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的咨询期将于下星期三(2月28日)结束,社会关注“窃取国家机密”能否以“重大公众利益”抗辩,22年前曾处理23条立法的香港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星期六(24日)在香港有线电视台节目上受访时说,这样的做法有好也有不好。 她说:“不是每人做事前都看法律,到时若很主观认为涉及公众利益,有权去披露,会反而导致他误坠法网。举例2019年很多人说,就政府(逃犯)修订条例,我可以公民抗命,但其实公民抗命不是辩护理由。” 港府2003年加入条文,列明可作抗辩的“公众利益”,包括披露官员不法活动、滥权、公共安全、健康的严重威胁等,梁爱诗认为当局可以考虑,但要注意会否被人利用钻空子。 梁爱诗说:“不是写了定义出来就可以,如英国在咨询文件都有说,英国政府维护其一贯立场,很多都不写定义。法官会考虑当时的时间地点和社会情况去作为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原则,如用定义将他限制得更紧,可能会让敌对势力逃避法网。” 当年立法将煽动罪部分犯罪意图,例如“憎恨”、“敌意”等废除,收窄至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但这次立法则涵盖引起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以及陆港居民间的仇视。梁爱诗说:“(这)不是走回头路,而是大家对国家安全的理解深切了。是否一定要有武力暴力才是煽动,如黎智英案件,可以看到非武力的方式影响也很大。” 2024年2月24日 8: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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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抗辩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明日结束,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政府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明确列入《基本法》第 23 条的相关立法条文内,期望制定法例时,条文涵义要清晰,例如窃取国家秘密罪,要清楚列明何谓「国家秘密」,因为一般市民对如何辨别哪些资料涉及国家安全,没有具体认识,希望当局在制定相关条文草案后,继续解说及进一步咨询业界和公众意见。协会表示,就23条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应尽的宪制责任,协会对此表示支持,认同特区政府就防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好立法工作。立法应在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及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市民正常生活与商业活动及权益,受到合法保障,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港人继续享有《基本法》赋予的各项自由并不、也不应互相排斥。香港记者协会指出,有关「国家秘密」建议涵盖范围非常广阔、定义模糊,尤其新增的经济、社会发展及科学范畴,传媒或因担心违法而减少报道,造成「寒蝉效应」,损害公众利益。此外,传媒不时收到「放风」内容,例如警方调查进展等,记者难以判断对方是否有合法权限披露资料。记协建议,必须明文确立「公众利益」作为法定抗辩理由,政府可参考2003年23条草案修正案,清晰定义「公众利益」包括揭露官员不法活动或严重不当行为、涉及公共健康等事件。另外,记协建议废除煽动罪,否则应列明更严格定罪门槛,以免窒碍言论及新闻自由;至于间谍罪,记协担心,外国公营媒体员工及合作第三方,有机会被列为「境外势力」,建议当局将「境外势力」定义缩窄,排除境外新闻机构及其新闻人员。 2024-02-27 17:30:2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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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林定国:积极研究公众利益抗辩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当局正积极研究有关「窃取国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但强调必须有凌驾性和非常紧急,确保不会被滥用。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相关披露事宜利益必须大于国家安全,他以一个极端例子作例,如保安局局长是特务,政策会害死很多人,传媒别无他法下必须揭露。咨询文件又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会否矫枉过正,林定国指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与提出意见不同,若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违法。 2024-02-03 1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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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律师会:若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可参考加拿大法例 香港律师会发表《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意见书。会长陈泽铭表示,23条立法受社会及国际高度关注,认为应尽快完成23条立法,强调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居民权利并非「零和游戏」。至于量刑等级方面,他说在当局提交草案前,不便评论。陈泽铭指出,咨询文件未有正式提出会否设有以公众利益作为辩护理由,近日坊间亦有相关讨论,建议如果政府考虑加入这辩护理由,可参考加拿大的资讯安全法。陈泽铭举例说根据当地有关条例,当被告能证明公开机密讯息可保障的公众利益,能够超越只保密有关讯息,或可作为辩护理由。但他说引用有关辩护理由要符合一些要求,包括披露讯息目的。他举例说若要揭露他人执行公务时犯下罪行,事前需要采取一系列法律步骤,包括向相关官员报告有关事宜,而且对方并无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就可引用有关辩护理由。 2024-02-27 15:46: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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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汤家骅:以公众利益作答辩理由在法理上不成立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展开,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留意到有关以「公众利益」作为答辩理由的讨论,他个人认为,有关说法在法理上不成立,认为如果是伤害国家安全的事就不会是公众利益,不能成为答辩理由。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谭耀宗说,社会对23条立法、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已有共识,大家都想尽快去做,尽快完成咨询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 2024-01-31 1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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