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案搜查队队长称依指示搜查 案件主管称不会容许不作搜查

屠龙案搜查队队长称依指示搜查 案件主管称不会容许不作搜查 屠龙小队等人涉串谋在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33天审讯。控方传召重点搜查队女队长,她作供表示,当日在被告李家田家中搜查约3小时没有收获,刑事调查组指电脑房中厕所不属于搜查范围。辩方问有否搜查厕所,女队长回应称刑事调查单位较早到场,表示厕所并非搜查范围,她只是跟从指示协助搜查,没有问及原因。早前提到拘捕李家田的警员,翌日再前往电脑房中检取绿色斜揹袋作证物,在辩方盘问下,女队长称忘记前一天入房时有没有该袋。案件主管总督察张堃婷作供时表示,队员拘捕李家田到上水警署后,她指示李家田需要特别看管及不得与外界接触,因为涉严重暴力罪案,涉及枪枝及炸弹,担心李家田与涉案者沟通,要由专人看管,除律师外,会面的人士要经张堃婷批准。辩方问及彭军壕初次与警方会面,时间近3小时,张堃婷表示警员有向她口头汇报会面,但已忘记实质内容,大约是彭军壕想提供资料协助警方,相信同事只是解释提供资料的程序。辩方指2021年至2022年警方与彭军壕多次会面,其中一次2021年6月会见,相隔彭军壕完成录取口供已逾一年,会面没有纪录时间,张堃婷表示或与案情、案件进度有关,辩方关注见面频密,张堃婷表示不予置评。辩方问张堃婷,在李家田家中有否给予不必搜查电脑房中厕所的指示,张堃婷表示没有,她不会容许不作搜查。在覆问下张堃婷提到,当有被告想做 「金手指」,需询问律政司警方可否向被告取口供,无损权益口供中证据价值亦由律政司衡量,警方只是录取口供的角,警员每天上班毋须纪录工作内容。 2024-06-13 18: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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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案被告李家田称没打算按计划开枪射击警员 屠龙小队等人涉串谋在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32天审讯。被告李家田录影会面提到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指示成员于2019年12月8日「引诱」警方到某个位置,随后便会有人开枪射警,但李家田指考虑到计划危险没打算参与,但亦没有作出反对。庭上继续播放被告李家田2020年6月11日录影会面。李家田称试枪后,「鸿仔」吴智鸿指屠龙小队队长「healer」黄振强取枪,在李家田面前将一支可正常运作的手枪子弹匣入满约15粒子弹,把枪放进胶袋后交予李家田,李家田事前并不知道要取枪,其后把此事告知黄。李家田指一直没有用枪,把枪连同胶袋放在斜揹袋中。约一至两星期后,吴智鸿表示要用枪傍身,两人相约在新蒲岗交收,事后黄振强叫李家田不要交还枪,但李家田已归还,警员问为何黄振强要李家田取枪,李家田回答并不知道。李家田续指11月底屠龙小队成员饭局中,黄振强提及12月8日以堵路、破坏店舖形式「引诱」警方到某个位置,便会有人开枪射击警员,黄没有提及确实位置,李家田亦不清楚谁负责开枪,但相信是吴智鸿的人,李家田听到计划后没有回应,亦没有反对,警员追问他有否打算按计划行事,李家田回答没有,因计划涉开枪属危险。辩方盘问拘捕李家田的警员杨立隆,杨立隆表示认识拘捕黄振强的警员,但入队后对方便调职,故没有共事。辩方展示黄振强的伤势相片,杨立隆表示没有听闻黄振强到警察投诉课投诉一事,亦没有人表示「拘捕任何人打都唔好打得咁紧要」。早前杨立隆供称向李家田宣布拘捕后作出警诫,辩方质疑为何不把有权更正增补口供的声明予李家田阅读,杨立隆表表示,口头上有提醒李家田确认内容,但同意没有在记事册纪录口述部分,但对方签署亦即代表同意内容,最后补录时有「一次过」提醒李家田可按需要增补口供。 2024-06-12 15: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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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设炸弹案续审 梁乐文接受辩方律师盘问 「屠龙小队」等人涉串谋在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继续审讯。负责撰写调查报告的警长梁乐文接受辩方律师盘问,梁乐文供称,2020年2月4日国安处警署警长冯保罗单独初次到监狱会见彭军壕 ,3月12日冯保罗与他再次到监狱与彭军壕会面,调查报告中记录「讲解录取无损权益口供原则、律政司意向」,过程逾3小时,被告代表律师问及过程中,彭军壕可有要求「告少啲、坐少啲监,爸爸都是警务人员」,梁乐文否认,又说没有保存当日记事簿。梁乐文4月7日再到监狱向彭军壕录取无损权益口供,彭军壕翌日签署,8个月后收到通知彭军壕想见调查队伍,12月15日梁乐文再与冯保罗前往监狱会见彭军壕。2021年6月30日再次接获通知彭军壕想见调查队伍,他在8月11、15、25日三次前往监狱会见彭军壕,但当日记事簿没有保存,又承认调查报告上没有记录时间,承认是他个人疏忽,梁乐文表示,同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再次会见彭军壕,多次会面都是闲话家常,没有记录,因为没有重要事情可说。辩方律师引述梁乐文11月30日记事簿中纪录「for ig」,梁乐文解释「ig」即收集情报information gathering,辩方质疑梁乐文当日不是闲话家常而是收集情报,梁乐文否认,并指出「ig」记录属笼统说法,一般都是如此记录。辩方翻查梁乐文记事簿,比对2021年到2023年间14次会见彭军壕的调查报告与记事簿记录,当中记录内容大多一致,只有2021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的记事簿纪录了「for ig」,调查报告则未有记录,梁乐文解释因为当时没有特别参照以往写法记录。辩方质疑最近有人告知梁乐文指「ig」说法属虚构,要改称闲话家常、心理辅导,又问及最近可曾与冯保罗商讨,梁乐文一概否认。辩方又指出,根据记录2023年9月20日梁乐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会见黄振强,记录时间为早上9时至12时15分,梁乐文解释时间分别指出入收押所时间,期间尚需等候程序等。辩方指出,有其他警员的调查报告记录同日12时至12时25分曾会见黄振强,时间重叠,梁乐文解释「可能一出一入」。梁乐文说,多次为黄振强录取无损权益口供,但都没有即场记录,因为供词零碎,所以没有需要逐一记录,辩方质疑曾有人提示或用文件协助黄振强,梁乐文否认。 2024-06-27 19: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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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案彭军壕称曾向同谋者提出不想行动太暴力 惟对方没反应 「屠龙小队」等人涉串谋在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继续审讯,从犯证人彭军壕继续接受辩方盘问,他说,在台中军训后预想日后会有较激进计划,曾与同谋者吴智鸿提出不想行动太暴力,但对方没反应。在早前的审讯提到,在2019年10月,吴智鸿相约彭军壕、被告赖振邦和被告许湛荣到轩尼诗道附近旅馆,打算在高空向警方掷镪水弹。辩方问行动中彭军壕的角色,他说,吴智鸿没交代谁负责掷镪水弹,但如果指示他投掷,他有机会执行,当时旅馆望出外已有人聚集,但未见有警察。彭军壕说,吴智鸿曾在群组要求各人尽量低调,因大行动要保持人手和实力,其后有人商讨外出示威与否,但彭军壕相信吴智鸿所指的低调,是行为不要太激进。彭军壕又说,军训后有预想日后会有较激进和暴力计划,辩方问有否向吴智鸿说过「唔想咁暴力」,彭军壕指有私下提出,但吴智鸿没有回应。提到西贡试枪,彭军壕说,一开始他与吴智鸿都有蒙面,但由于会路经露营区,有人扎营,吴智鸿认为蒙面较为突兀,因此两人其后没有蒙面,而各人亦没有交谈。彭军壕说,同年12月8日得悉吴智鸿与黄振强被捕,已有心理准备同样会被拘捕,并打算认罪。 辩方问,彭军壕翌年1月17日被捕,「有无谂住作定故仔减轻罪责?」,彭军壕回答没有。辩方又提及,被告许湛荣曾表达自己立场,包括意图扔镪水弹当日,许湛荣称不愿意,吴智鸿才终止行动;又曾向吴智鸿提到不想参与犯法的事,彭军壕均表示不知道。 2024-06-07 2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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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案专家称检获三支手枪印有「P80」但不知是否同一生产商 屠龙小队等人涉串谋在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36天审讯。控方传召警方军械法证课专家李启辉作供,他表示吴智鸿家中所检取的手枪印有「P80」,属枪身的型号,但无法判断该枪是组装抑或原装,该枪和苏纬轩被捕时所使用的的手枪口径一样,苏纬轩的手枪与摩星岭所检取的手枪都写上「P80」。早前警员指从被告李家田家中检取声称曾放手枪的绿色袋,李启辉称没有检验到弹屑,但如枪械「包住放入袋」或袋经清洗,便有机会验不出枪械残留物,反之枪械直接放入袋,验到的机会很大。辩方盘问下,李启辉称未能确定吴智鸿家中检获的手枪、苏纬轩被捕时所使用的的手枪,以及摩星岭所检取的手枪,是否同一生产商,相信「P80」的枪柄是美国生产。另外,隶属财富调查组的侦缉警员卢博文供称,2023年3月17日第一次会见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就「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作出起诉,让黄振强签署起诉书,财富调查组内就资金和资金来源去向作出调查,但没有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提及正调查黄振强。同年9月得悉黄振强想录取证人口供,卢博文录取期间的口供草稿不需保留。辩方问,卢博文9月20日在荔枝角收柙所与黄振强会面,当日会面只有约25分钟,但黄振强于9月27日便签署确认涉及筹集财产罪的21页无损权益口供。卢博文解释黄振强口供内容并非围绕多人,之前的会面有以要点形式记下黄振强所述,但已销毁。卢博文说,黄振强在9月27日有再修改书面口供,卢博文与另一警员返回警署,作更正后才让黄振强签署口供。 2024-06-18 21: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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