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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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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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抽屉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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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高法发布判例: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东省最高法发布判例: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12月18日消息,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虚拟货币USDT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因担心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 快讯/广告 联系 @xingkong8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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