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利用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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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例,赵东团队系首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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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检: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快讯/广告 联系 @xingkong8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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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依法惩治涉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犯罪】 3月10日消息,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依法惩治涉虚拟货币、网贷平台等新型金融犯罪,协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典型案例,起诉洗钱犯罪1262人,同比上升78.5%。从严追诉洗钱犯罪,让上游“罪”与“赃”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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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注以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投资名义实施金融违法犯罪的新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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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检指导的研讨会探讨“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等议题】 8月14日消息,2023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指导,浙江省检察院、最高检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办的“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与财产处置”研讨会在杭州市余杭区召开。与会代表围绕“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共犯责任分配”等议题分别展开深入探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表示,近年来,虚拟货币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洗钱”工具,如何看待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其价值及开展司法处置,实践中观点不一,亟须统一明确。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王宇彤指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在国内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并未规定虚拟货币系违禁品。因其本身具有类金融属性,故仍不能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 快讯/广告 联系 @xingkong8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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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改委:虚拟货币“挖矿”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巴中市发改委发布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断贷、断电、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法纪责任。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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