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下跌两股民发帖吐槽抱怨被公司起诉 法院判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下跌两股民发帖吐槽抱怨被公司起诉法院判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上市公司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言论包括:“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系捏造事实、辱骂公司控制人、法人等。且证券销售网络平台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法院对此认为,股民吕某、冯某发表的言论,是基于股价下跌,对原告及股票作为的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没有虚构事实、故意诽谤。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它网民基于正常理性的角度,此类不满情绪言论,不会一昧盲从。网络平台在股民注册时,已经提醒合理发言,且在股民被起诉后,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服务、管理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原告所提的损害名誉权程度,证券销售网络平台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76207.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76207.htm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消费者发微博吐槽餐厅后被起诉索赔9万元 法院判定侵权不成立

消费者发微博吐槽餐厅后被起诉索赔9万元法院判定侵权不成立某餐厅经营者看到该文章后,认为朱某从未到店就餐消费,文章内容均为杜撰,属于严重失实,且朱某自身经营日料店,通过恶意评价来打击竞争对手,导致其餐厅名誉受损、客人流失、经营受损,于是将朱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删除文章、在社交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据每月平均营业额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被告朱某称,其微博内容是对真实图片所呈现的装修、用料、食物摆盘的评价,使用的是网络语言,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发布的微博图片也对原告店铺介绍页做了马赛克处理,该条微博后来设置为仅粉丝可见,且在本案诉讼前删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经营店铺的经营损失与被告发布微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评价是基于真实照片的基础上,并未捏造虚构事实,不存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告虽自营日料店,但其人均消费显著低于原告的人均消费标准,不具有因竞争关系而发布相关言论的主观动机;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行为与原告经营收入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朱某未侵害某公司的名誉权,故对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433677.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433677.htm

封面图片

“吃瓜群”群主传谣被起诉赔偿10万元 法院宣判

“吃瓜群”群主传谣被起诉赔偿10万元法院宣判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去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在微信群传播开来。“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老公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言论,引起广泛关注。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中备注的孩子“B”,与自己班级里的某位同学同名同姓,便误以为“B妈妈”就是该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自己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导致众人均认为李某就是八卦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B妈妈”并无关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后被告虽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4000元,并在上海市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PC版: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soft/1309643.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view/1309643.htm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