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
重庆拟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11月28日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在二次审议稿中,新增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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