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修订《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 12 月 28 日起实行。相比现行 2013 年版
最高检修订《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12月28日起实行。相比现行2013年版:新增规定:血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的、挪车停车等短距离接替驾驶的,且不具有从重情节,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起诉,相应由公安机关吊销驾照,并罚款或行政拘留。补订了若干从重和不适用缓刑的情节,包括血酒精超过180mg、二年内曾被查获酒驾、五年内曾涉危险驾驶犯罪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竹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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