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被明确列举
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被明确列举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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