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细研究了一下中国的法律,董志民就是对应于百万捞女博主最好的反向导师。

我仔细研究了一下中国的法律,董志民就是对应于百万捞女博主最好的反向导师。你以为婚姻法保护了女性,nonono。婚姻法保护了最无耻者。如果捞女以为一结婚彩礼就能不退那只是因为男方还没有突破底线。当女方一结婚就主动要拿彩礼走人,这个时候男方非常合理的做法就是直接把女方送进精神病院或者戒网瘾中心。对于男方而言其有十分充足的反应时间,因为中国的离婚冷静期非常长,尤其是其中一方拒绝离婚的情况下。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理论上是可以把另一方送进网瘾戒除中心的,因为在法律上他们依旧属于夫妻。当一方出院后,另一方还可以持续把对方送进网瘾戒除中心,达到长控的效果。此外,送进网瘾戒除中心不需要女方精沉迷于网瘾,只需要近亲属中有一个同意即可,这一点上类似于精神病院。男方甚至可以强行组织一帮亲属闯入女方家,之后把女性强行带走送入这些机构,这在法律上也是不需要承担风险的。在多次送进这些网瘾戒除中心后,理论上女方也精神会出现问题,或者没有问题也可以宣称她有问题,之后丈夫作为监护人就可以起到“监护”作用,把女方强行锁入屋子里。有人可能会说,既然男方可以这么干,女方也可以这么干。说这话的人考虑就不周全了。首先,既然是要把对方扭送进入网瘾戒除中心,则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力。女方往往自己的体力较弱,家里的支撑也有限,交际面也更多的以女性为主。反之男性更为强壮,在这个博弈模型中,更容易获胜的是男方。因为男方可以很容易组织上一群男的强行把女方送进去,而且也很容易再组织上一群男的对抗女方请来的医生或者教练。所以中国的婚姻法本质上就是在一个小的方面刺激中国往原始回滚,谁的手段越野蛮和无耻,谁就能获胜。婚姻法既不保护女性也不保护男性,保护的人最邪恶的人via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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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找到这个图了。

我终于找到这个图了。女不要彩礼男不要嫁妆,房车贷款一起还,平时花销AA制,家务共同承担(但补充了“男生要忙工作所以希望女生多做些家务”),“生男孩随男方姓,生女孩随女方姓”。女生还挺开心,我一看,这不就是男方借她的肚子给自己传宗接代?“生男孩随男方姓”——废话,他本来就是想要儿子。“女方负责生孩子,期间男方负责出钱”——废话,男的自己又不能生,他想要孩子他再不出钱,那不成打劫了?我发现有些女生真的会把一些本来理所应当的事情,看成男方对自己的优待,比如家务平摊、比如孩子可以随你姓、比如男性应该负担的育儿成本、比如婚内财产共有,这原本就是你应得的东西,结果男方只是给了你你应得的,甚至哪怕只是口头上说说,反而成了他爱你的表现。实质上,他想要的他依然可以拿走,而你要面对的风险,可一样都没少,因为生育对女性的损伤是恒定的,生育对女性生活的影响、花掉的精力和时间,也是恒定的。所谓的“两头婚”,给我的不适感也在这里,“两头婚”里女方一般都要生两个孩子,一个归男方一个归自己,以此来满足男性的婚姻需求,然后逃离传统婚姻的嫁娶模式。换句话说就是,女方牺牲了一部分健康和前程,冒着风险,用多生一个孩子为代价,才能换取个人的自由。这怎么想怎么不对,男性进一步减轻了自己的结婚成本,减少了一部分亲代投资,但女性要承担的东西并没有变,无非就是把一部分原本由男人负担的成本,转嫁给了自己父母。那何必还需要婚姻这一步?就像很多人说的,这种做法就好比一个人从你兜里拿了两百块,以前是两百都不给你,现在一百给你,一百他拿走,你还觉得你赚了。如果女性寻求婚姻公平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那其实还挺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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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

科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妇女权利是一种人权,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历经70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男女两性形式上的身份平等和财产权利平等。但是从性别角度重新检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中由于忽视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所固有的身份属性,忽视了夫妻之间基于性别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状态,单纯的财产法规则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从而造成间接歧视替代了直接歧视、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现象。(一)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婚后所得共同制,从法律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表现在:第一,对家事劳动进行了评价,将家事劳动与职业劳动视为等同,仅以结婚时间为标准,不问来源,不问贡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不以完全夫妻协力为前提,将未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的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广大在娘家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第三,体现了对个体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属于个人财产。第四,强调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落在了实处。但是以国际人权法中实质平等的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性别检视后,我们发现,现行规定在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及平等处理权实现以及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等方面,均属于未考虑性别差异而实施的看似明显中性的措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对妇女的间接歧视。(二)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二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三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为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民间风俗,父母一般都是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给女儿带嫁妆,因此夫妻俩在结婚时男方的婚前财产是能保值增值的房产,女方的婚前财产则是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汽车等不断耗损贬值的动产。男女双方在婚前都进行了投入,尤其是在房价较低的三四线城市,买房的花费与装修购车等的花费基本差不多。但是按照前述规定,在结婚若干年后,婚前财产独立且不发生转化,房产增值作为自然增值连同房子本身依然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而女方的婚前财产则在婚后不断贬值,这就构成了财产上的男女实质不平等,从而造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拉大了男女之间的财富差距。有学者认为,任何婚姻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持续时间越长的婚姻,通常意味着支出的成本越高,婚姻制度的设计有必要考虑婚姻成本与收益的公平分摊。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恢复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将夫妻个人财产有条件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做大可分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蛋糕”。至于转化条件的科学性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三)婚后受赠财产的认定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婚后受赠财产主要来源于父母,且主要发生在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大概是近20年来婚姻家庭法领域争论最大、纠纷最多、规则修改最频繁的一个问题。这一规则的频繁修改越来越有利于对男性财产权利的保护。1.认定规则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其修改趋势不断强调出资方财产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平等权。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限缩。裁判规则只注重保护出资方的财产权利,而忽视了非出资方对婚姻的付出和贡献。由于现实婚姻中出资一方大多为男性,出力一方大多数为女性,且在房价迅速上涨的年代,女性损失的不仅有不被承认的家务劳动价值,还有房地产增值红利的机会成本。尤其是解释(三)的第七条,严重削弱了婚姻关系中两性的财产平等权。结合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则女方作为非出资方无论结婚多少年、为家庭付出多少和做出多少贡献,均无法获得家庭房产的所有权。此条一出,学界批评声不断。有学者认为,该条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式的结果。这一规定忽视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不能直接适用财产法的规则来处理。鉴于解释(三)第七条出台后引发的多年激烈争论,以及实践中大量案例中呈现的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的情况,《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判断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法律上的推定,而是将约定的权利重新交回当事人的手里。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便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从该规定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相关约定,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会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约定的情况,即将“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推定为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约定,将“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即依然沿用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裁判精神。但是实践中,夫妻购房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是由于受限购政策或者贷款资质的影响,而非主观本意,据此认为是对一方的赠与与事实不符,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用登记情况来推断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应当规定为: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推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能当然推定出是对一方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2.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规则与婚姻行为连续性之间的矛盾,是这一制度变迁中对妇女造成歧视的另一关键因素,制度的变化导致妇女在结婚时对共同财产的预期不断被削弱甚至剥夺。新法的施行使得婚姻中的当事人无法预判其未来财产权利的状况,结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愿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新出台的法律所修改。非出资方(往往为女性)基于在婚姻缔结时的法律规定而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将因为法律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婚姻中个人财产的独立性而完全落空。女性基于这一期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牺牲的人身权益和人力资源的成本,也因法律的变化而毫无价值。出资方(往往为男性)仅仅因为在婚姻成立时出资购置了房屋,既享受了对方的付出和牺牲所换来的美好婚姻生活,又可以在婚姻解体时不遭受任何财产上的损失,甚至还能获得财富的增长。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女与乙男于2000年结婚,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房产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甲女感谢夫家的资助,婚后孝顺公婆、生儿育女,甚至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放弃了自己的事业。甲女为家庭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都是基于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确认。然而到2011年,解释(三)出台,该房产成为男方个人财产,此时如果男方提出与甲女离婚,甲女将面临“净身出户”的绝境。这既是对妇女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对妇女的剥削,且这样的制度变迁也会极大影响婚姻的稳定性。这个道理很浅显: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时都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后果,不但无须与对方分享自己的财产,也无须对彼此承担任何义务,因而可以让对方“不带走一片云彩”,那么婚姻无异于没有违约责任的契约或没有合伙财产分配的合伙。在上述例子中,原本乙男并无解除婚姻的打算,但是由于法律的修改使其对离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用付出任何经济成本,在这种利益驱使下,婚姻的稳定性将遭受极大的挑战。(四)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受阻造成了实质不平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写道:“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主要目标中也写道:“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可见在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是亟待解决的核心权利,也是影响妇女人权实现的核心权利。知情权是平等处理权的基础,妇女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只能停留在文字上,而无法成为现实的权利。(五)离婚财产分割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则,该条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并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由于在离婚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无过错方也往往为女方,因此该规定被认为是对妇女利益的倾斜和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矫正基于性别差异而造成的不平等。然而事实上,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均等分割,用“男女平均”代替了“男女平等”,而不考虑性别、子女抚养等因素,过错更难界定。这样不但无法实现结果上的平等,连法律上的平等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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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周四(1月18日)发布了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结婚时支付的彩礼在哪些情况下应被允许“退款”。在中国,新郎向新娘家庭付钱作为结婚条件的习俗由来已久,但经常发生的彩礼纠纷和持续下降的结婚人数引起了官员和法官的关注。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该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文件中强调法院在审理彩礼相关纠纷时,不应只关注夫妻是否登记结婚,还应更全面地评估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彩礼使用目的和金额等因素。根据该文件,在“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但一方随后“闪离”(即很快地离婚),彩礼可能被要求返还。而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一方请求返还彩礼后,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司法解释还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表示若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将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如果满足《民法典》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法院将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去年12月,当局举办了一场记者会,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男女双方同居了三年以上,已育有一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感情破裂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支付彩礼的80%,但被驳回。法院强调,虽然双方没有合法结婚,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近年来,不断上涨的彩礼价格在中国持续引发争议。许多人认为这种做法已经过时,也造成了结婚率下降。在一些地区,彩礼的价格甚至可以高达数十万元人民币。部分男方家庭还面临着提供房和车的压力。去年,中国很多地方政府将打击“高价彩礼”列为重要任务。有地方发布了针对彩礼的“限价”政策,还有年轻人被召集签署“抵制高价彩礼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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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轻人开始流行友情婚:只当法律上的夫妇日本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关于友情婚的婚介网站「COLORUS」,将友情婚定义为没有恋爱关系的人根据彼此的利益、想法一致等,通过友情、爱等纽带缔结双赢的婚姻。双方只是法律上的夫妇,并非社会文化里的夫妻关系。没有爱情,可以同吃同住,也可以分居;如果两人想要孩子,会通过试管等方式怀孕生育,孩子出生后也可以随父母一方分居;只要事先达成一致,双方在婚后可以各自与其他人开展恋爱关系。友情婚的成婚率很高,COLORUS的1045名会员中,有458人顺利通过网站介绍成婚,成婚率达到43.8%。会员里女性占比稍多,平均年龄为32.5岁。值得注意的是,该网站男女会员的平均收入都超过了日本的平均收入,81%的女性和91%的男性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寻求友情婚的人中,大部分人都希望拥有家庭和后代。88%的女性和90%的男性希望婚后能同居,70%的女性和77%的男性有要孩子的需求,明确不要孩子的女性和男性占比只有10%和6%。...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42828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4282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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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常见的校服可能使数百万儿童暴露在有害的化学品中

研究发现常见的校服可能使数百万儿童暴露在有害的化学品中根据Statista的一项调查,美国约有四分之一的儿童穿着校服上学。美国五分之一的公立学校要求穿校服,其中小学和低收入学校的校服普及率最高。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天主教学校和其他私立学校,它们甚至更加频繁。根据发表在《环境科学与技术》杂志上的研究,美国和加拿大的数百万儿童通过校服接触到PFAS,其程度可能是有害的。研究人员在他们测试的九个流行品牌的所有防污校服中发现了PFAS(多氟烷基物质)。大多数产品的浓度与户外服装中的浓度相当。"印第安纳大学教授、资深作者MartaVenier说:"PFAS本不属于任何衣物,但它们在校服中的使用尤其令人担忧。校服直接穿在儿童的皮肤上,每天长达8小时,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一些PFAS已经与广泛的主要健康问题有关,包括癌症、肥胖和更严重的COVID-19症状。它们还被证明污染了数百万公民的饮用水。数千种PFAS中只有一小部分进行了毒性测试,所有的PFAS要么在环境中具有极强的持久性,要么会分解成极强的PFAS。此外,最初被认为无害的几种较新的PFAS现在已被证明对人类健康有害。经过处理的制服中的PFAS可能会通过皮肤吸收,以及用未清洗的手吃饭、其他手到口的行为和年幼的孩子用嘴咬衣服而最终伤害到儿童。在制服中发现的主要类型的PFAS--氟代醇,也会带来吸入性的风险。此外,经过PFAS处理的制服在穿着、洗涤、丢弃或回收时,也是环境中PFAS污染的来源。多伦多大学教授、合著者MiriamDiamond说:"我不知道有哪个家长把防污能力看得比他们孩子的健康更重要。"这些发现是在纽约和加利福尼亚立法逐步淘汰纺织品中的PFAS(其中包括校服)的过程中得出的。纽约的参议院法案S6291A和加州的议会法案1817,即所谓的更安全的衣服和纺织品法案,都已经通过了他们的立法机构,预计不久将由各自的州长签署。"为了保护我们的孩子和后代,整个类别的PFAS应该从校服和所有其他非必要的产品中消除,"绿色科学政策研究所的共同作者和执行主任ArleneBlum说。"制造商可以通过尽快摒弃PFAS来防止伤害"。研究人员建议家长检查标签,看看他们孩子的制服是否被宣传为防污。如果是这样,他们说有一些证据表明,多次洗涤可以减少PFAS的浓度。他们还说,旧衣服或二手衣服是更好的选择,因为PFAS的含量可能会随着洗涤的进行而下降。了解更多:https://pubs.acs.org/doi/10.1021/acs.est.2c02111...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32773.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32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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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万买保时捷引热议 “乌龙”订单有法律效力吗?

12.4万买保时捷引热议“乌龙”订单有法律效力吗?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42241.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42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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