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借名买房谋居留应返还
终院:借名买房谋居留应返还#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2005年,两原告与甲及甲的配偶乙达成协议,前者以甲的名义购买一个位于澳门的住宅单位,以便甲及乙可以透过有关购买行为取得澳门居留权,将来甲及乙再将单位返还予两原告。相关单位的价金、印花税(分别为951,875.00港元及51,176.00澳门元)均由两原告支付。另外,两原告亦支付了甲及乙为取得澳门居留权而须支付的保证金48,000.00美元。甲在2013年去世...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JJIsS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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