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试工”是否构成雇用罪 须结合个案具体情节判定
中院:“试工”是否构成雇用罪须结合个案具体情节判定#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甲为本澳一间发廊的东主。2019年3月1日,中国内地居民乙透过朋友获悉甲的发廊需要聘请发型师,故乙于3月8日下午,经关闸口岸入境澳门,并前往该发廊应征。乙在应征时,应甲要求为一名女顾客剪头发作为“试工”。其后,劳工事务局职员前往该发廊巡查时,发现甲聘用乙这名不持有在澳门合法工作证件的内地居民在其发廊工作。为此,甲被指控触犯第6/2004号法律第16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雇用罪」...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KWpgH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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