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赔偿金额过低 “海一居”预约买受人获中院提高赔偿金额
原赔偿金额过低“海一居”预约买受人获中院提高赔偿金额#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保利达洋行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于2011年与甲签订海一居某单位的预约买卖合同,合同价金为5,668,000.00港元(相当于5,838,040.00澳门元)。事实上,被告以回赠购置物的方式提供了20%折扣予甲,即甲实际上只支付了4,534,400.00港元。2015年,甲和其丈夫与乙签订合同地位的让与合同,以7,670,000.00港元的价金将承诺购买涉案单位的合同地位让与予乙...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4FS2j4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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