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例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律政司指条例不设追溯力#港闻政府提出修例,海外律师参与港区国安法案件须获特首批准,包括刑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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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修例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律政司指条例不设追溯力#港闻政府提出修例,海外律师参与港区国安法案件须获特首批准并引入覆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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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律政司长: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本质上不应发生

港律政司长: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本质上不应发生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认为,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在本质上不应该发生。林定国星期六(4月8日)在香港有线电视节目上被问到,通过这一说法,是否能假定香港不会批准海外律师赴港参与。林定国回答:“我认为不要在文字上纠结,基本原则,一般来说我们认为不适合,不过不是绝对性禁止,所以有例外情况,也说明了例外情况是什么,目前提供了程序、途径,让申请人说服行政长官。”律政司希望能今年上半年通过《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案,规范海外律师赴港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根据修订案,海外律师要先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才可向法院提交正式申请,再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才能参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林定国也说,特首在审批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向律政司以及国安委咨询意见,如果海外律师的申请被拒绝,香港方面不会说明原因。他说:“谈及国家安全,触及到的一定是相对敏感的事,也会影响到开宗明义就是国家安全的事,不适合公开讨论,也不适合公开交代究竟为什么认为不利国安,说出来已经不利于国家安全,可能披露本身已经不利于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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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提修例 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须获特首证明书

港府提修例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须获特首证明书香港特区政府将提交修法,规定海外大律师参与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时,须获得香港特首证明书。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香港律政司星期一(2月20日)就《香港国安法》案件辩方聘用海外大律师的情况,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第27条。修法内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家安全的案件时,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以专案形式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特首将依两个原则审核,一是有关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二是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如果证明书认定海外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及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法院不得就该案件认许该人为大律师。修例也明确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香港律政司解释,此举可体现《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及该解释第三条的精神,“鉴于国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若某人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认许该人为大律师属原则上错误”。律政司说,立法建议对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独立司法权以及诉讼各方选择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来没有由海外大律师代表的权利,因此,立法建议并无剥夺他们的任何合法权利,加上一般专案认许申请及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专案认许申请均为数不多。港府正就立法建议的主要内容咨询司法机构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视乎委员的意见,港府计划尽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该项立法建议的条例草案。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对于港府不“一刀切”的做法表示认同,他认为港府与公会想法一致。杜淦堃指,目前条例草案尚未落实,仍有空间思考,公会目前正在研究律政司建议的内容,下星期一立法会讨论时,公会将会充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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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向所有外聘大律师发信要求承诺维护港区国安法#港闻据了解,律政司向外聘名单中的大律师发信,要求他们签署承诺维护港区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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