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审理首宗因藏索带被判囚案上诉#港闻一名地产经纪于2019年在铜锣湾藏有索带而被定罪及判囚,被告提出上诉,终审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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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带罪成案被告终极上诉终审庭押后裁决#港闻一名地产经纪2019年在铜锣湾藏有索带,被定罪及判囚。被告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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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带判囚案 地产经纪终极上诉得直

首宗藏索带判囚案地产经纪终极上诉得直https://bit.ly/3z7E3XD2019年11月,地产经纪在示威场合附近被搜出48条索带,审讯后被裁定《简易治罪程序条例》第17条「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个半月,成为首宗管有索带罪成判囚的案件。他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诉,皆遭高院上诉庭驳回。他续上诉至终审法院获受理,经上月聆讯后,终审庭今(15日)裁定上诉得直。法官裁定涉案48条6英寸长的塑胶索带不属第17条的涵盖范围内,涉案索带不是为束缚人身而制造,不属束缚人身工具的类别;它亦不是攻击性武器,也不是适合作非法进入的工具。因此,上诉人不应在第17条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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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索带案 被告终极上诉判词「不应被裁定罪成」】

【香港首宗索带案被告终极上诉判词「不应被裁定罪成」】2019年一名地产经纪于11月在铜锣湾波斯富街搜出身带48条索带(台译:束带),被裁定「管有适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判囚5个半月,也是香港首宗因带有索带定罪的案件。被告于2021年10月于高等法院驳回上诉,被告在上诉终审法院,今(15日)终审法院裁定上诉得直,表示「管有适合做非法用途工具」罪只对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而索带目的并非作为束缚人身、伤害人身及入侵住所工具,被告不应被裁定罪成。判词指出,若就若就条文中的「非法用途」,给予不受限制的诠释,会令条例的涵盖范围变得极广阔,令相关罪行实际上成为「思想罪行」(thoughtcrime),不符合条文的立法历史,最后判词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般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和李文瀚、常任法官纪立信和议。By#香港#反送中#索带案关注备用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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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索带判囚案终极上诉争议索带不属束缚人身及入侵等工具将择日宣判https://bit.ly/39B30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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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就查册案上诉获终审法院批出许可港台《铿锵集》时任编导蔡玉玲就查册案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获批出上诉许可,排期至5月3日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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