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拟修例就高院有关国安案作无罪裁决容许控方上诉

律政司拟修例就高院有关国安案作无罪裁决容许控方上诉规范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修例,明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接受本台专访时提到,日后考虑申请时,不会完全不考虑被告人和律师的政见和背景,但亦要作通盘考虑。律政司又计划修例,就高等法院3位法官有关国安案件作出的「无罪裁决」,容许控方提出上诉。林定国强调,修例符合公义,并非输打赢要,会快马加鞭完成相关立法程序。2023-05-091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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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倡修例容上诉庭指示原讼庭重审危害国安无罪案件

律政司倡修例容上诉庭指示原讼庭重审危害国安无罪案件律政司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容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讼庭3名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所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提出上诉。上诉庭可指示案件恢复审讯或重审,甚至裁定相关答辩人有罪,判处相应刑罚。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上,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针对区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无罪裁决,如有理由显示原审法官犯下法律错误,控方可用「案件呈述」方式上诉,但现时高等法院3名法官组成的国安法审判庭,则不容许控方就无罪裁决提出上诉,他认为是「异常」情况,又指将有罪之人判处无罪,其司法不公不少于将无罪之人定罪,可能引致极严重后果,有必要赋予控方上诉权利,让上诉庭有机会检视及纠正错误。出席会议的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说,传统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过往容许控方上诉的空间较少,但这个趋势正在改变,容许控方就定罪提出上诉亦非香港独有。但他指出,公会不少会员关注,国安法的保释基准较高,如三名法官的无罪裁决遭控方上诉,法庭按国安法标准考虑答辩人的保释,可能会造成不公平。多名议员发言支持修例,选委界简慧敏说,既然上诉涉及原讼庭法官法律错误,应该按国安法的标准处理答辩人保释。2023-05-2218: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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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修例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讼庭国安案无罪裁决上诉律政司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容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讼庭3名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所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提出上诉。律政司在提交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文件提到,建议将订明律政司司长有权就原讼法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后有裁决后,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庭如信纳有充分理由干预该无罪裁决,须将其推翻,并指示恢复审讯或重审,亦可指示裁定相关答辩人有罪,判处相应刑罚。律政司强调,立法建议对本港法治、法院独立司法权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亦不抵触一罪不能两审的原则。有关建议是为了填补刑事上诉制度的法律空隙,避免日后可能出现司法不公。政府认为修例必要及早处理,务求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修例草案。2023-05-1518: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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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拟修例准控方就「表证不成立」上诉涵盖《国安法》案件https://bit.ly/3xTWRbl高等法院前法官金贝理在审理一宗贩毒案时,案件3名被告表面证供不成立,即使终院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并指金贝理错误取代了陪审团功能,但3名被告在罪脱后离港。律政司提出修例堵塞「漏洞」,建议就在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刑事审讯,就表面证供不成立的裁决设上诉机制。律政司今(27日)向立法会表示,《国安法》案件亦适用,而被告在等候上诉期间是否能获保释,会以《国安法》标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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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通过修例 国安案无罪裁决可上诉

香港立法会通过修例国安案无罪裁决可上诉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修法,规定国安案件中由审判庭做出的无罪裁决,控方可提出上诉。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立法会星期三(7月12日)三读通过《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就涉及国安的案件订定两项法定上诉程序,一是在没有陪审团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作出的无罪裁决或命令,控方能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就高等法院原讼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控方也能提出上诉。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发文表示,条例草案针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案件中可能出现法律错误,导致被告误被无罪释放而提出两项修订。此次修例有效填补控方未能提出上诉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针对有意见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6条的上诉机制有可能允许律政司不断就同一起案件提出上诉,直至将被告人定罪为止。林定国强调,条例草案只是赋予控方上诉的权利,使上诉法庭有机会检视,并在有理据时纠正审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错误。他解释道,针对是否裁定审判庭犯错,以及是否指示恢复审讯或重审,皆由上诉法庭经听取控辩双方理据后独立公正作出判决。除非控方提出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法律论点,或指出裁决涉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才能得到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给予上诉许可,否则有关刑事检控程序便会终结。新的上诉机制不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林定国称,修法展现法治精神允许控辩双方皆有上诉渠道的原则,加强了刑事审讯中的程序公义。条例草案与香港国安法第46条上诉机制有关的条文,将于条例在宪报刊登当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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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诉终院许可被拒高院下令支付讼费高等法院上诉庭颁下判词,拒绝批出律政司就反对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WynnOwen来港代表他抗辩,而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并下令律政司支付有关讼费。上诉庭表示,律政司已聘用4名不同的资深大律师代表,以提出不同论点,而审讯将在下月1日开审,时间紧迫,但律政司一而再反对TimothyWynn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又提出新的上诉论点,严重干扰黎智英的法律团队准备下月的审讯,因此不容许律政司一方提出新上诉论点,亦不认为新上诉论点有合理争辩之处。上诉庭提到,律政司司长今年7月30日根据《香港国安法》以「涉外因素」、保护陪审员人身安全,以及若设陪审团「有可能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的实际风险」3个理由,以及没有以「保护国家秘密」为由,发出指示不设陪审团,加上控方没有透露任何国家机密予黎智英,假定TimothyWynnOwen违反保密义务亦没有适当根据,即使他离港后亦需遵守英国大律师行为守则,因此律政司指他离港后的行为无法受规管是无稽之谈。上诉庭又指,不认为TimothyWynnOwen的参与有违《国安法》起草目的及宗旨,又认为律政司一方的论点,限制法庭就专案认许聘用海外大律师到港的自由酌情权,令法庭无法以灵活和明智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平衡行使公共利益,作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违反了既定法律及司法酌情权的指导原则,既站不住脚又不合情理。律政司早前反对黎智英聘请TimothyWynnOwen来港代表抗辩,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诉庭均认为,引入富有经验的著名海外刑事及人权法专家加入,符合公众利益,有助秉行公正及协助《国安法》法理学等发展,因此批准TimothyWynnOwen代表黎智英。律政司随后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2022-11-211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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