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订条例容许末期患者等可指示不施以维持生命治疗
政府拟订条例容许末期患者等可指示不施以维持生命治疗政府正草拟关于「预设医疗指示」及「在居处离世」的条例草案,目标于今年内提交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建议,容许年满18岁、精神上有行事能力的人,可以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指明一旦失去精神能力行事而罹患「指明疾病」,包括病情到了末期、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或持续植物人状况等,可以指示不施以维持生命的治疗,或者不进行心肺复苏。《条例草案》将会订明,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医生,这名医生亦必须信纳,病人订立指示时是精神上有行事能力,亦须向病人解释「预设医療指示」的性质,以及拒绝治疗的后果。这两名见证人都需要符合某些条件,包括在尽其所知的范围内,无权享有病人遗产的任何权益。至于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方式,当局会采取「慎入易出」的原则,即订立时要严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撤销指示时就务求便利,除了书面签名作实,亦可以透过口头,甚至是烧毁、撕毁等方式撤销「预设医疗指示」。另外,为了尊重病人选择、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素,让他们更容易选择在「居处」离世,政府亦会修订相关条例,「居处」一般是指医院以外的地方,包括家中、安老院或护养院等。修例将订明,如安老或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在院舍死亡,而逝世前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离世前14日内得到一名注册医生诊治,离世后亦被诊断「死于自然」,有关死亡个案不须向当局呈报,以令院舍相对较不抗拒让临终病人选择在院舍离世。2023-05-1117:2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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