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规管及禁止危害国安组织运作
23条立法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规管及禁止危害国安组织运作《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完善规管及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组织运作的机制。政府发表咨询文件提到,新增的「境外干预」罪针对多类行为,包括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执行任何其他决定;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影响法院履行职能;或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或中国或香港特区与任何外国的关系。特区政府早前曾考虑是否设立登记制度,以提高境外组织透过在香港的组织及个人进行政治性活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的透明度,但经审慎考虑后,决定不引入类似的登记制度。当局建议如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则保安局局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该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文件提到,近年有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潜逃境外,继续危害国家安全,一些本地组织由香港特区移师到境外,并在境外成立破坏性的「影子组织」,建议赋予特区政府相关权力,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禁止在境外成立、但实际上与香港特区仍然有关联的境外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2024-01-3013: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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