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境外势力定义不包括境外学术机构

23条立法邓炳强:境外势力定义不包括境外学术机构政府正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增设「境外干预罪」,禁止以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干预国家或特区事务。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要达到「境外干预罪」的定罪门槛,有最少3项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势力指使或资助,亦要视乎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否达到干预的效果。他不认为一般正常交流会有问题。对于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建议下的「境外干预罪」会否变得矫枉过正,涵盖一些正常活动,例如本港大学联同海外机构合作进行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政府视为错误不实,并危害到公众安全,或可构成勾结境外进行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同一节目中表示,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和政治组织,当中不包括境外的学术机构,而「境外干预罪」亦包涵关键失实陈述,即是明知有关资料错误仍然发表。另外,亦要视乎最终是否达到干预效果,例如是否会影响到立法会选举等,他不认为有关学者所举的例子,会触犯相关法例。林定国表示,有关罪行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非一般的意见表达,他举例说如果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出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触犯相关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夸张的例子,引起不必要忧虑。2024-02-03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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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指学术机构并不包括于境外势力定义范围对于有法律学者质疑,23条立法公众咨询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有可能影响本地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研究等活动。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触犯有关法例,要具备多项元素,而学术机构并不包括在境外势力的定义范围。至于咨询文件建议将「隐匿叛国罪」由普通法转为成文法,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中国公民一定对国家忠诚,因此要求举报其他人的「叛国」行为,属合理期望。2024-02-0312:3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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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邓炳强料推出法案后外部势力及「走佬」人士继续抹黑立法会再举行前厅交流会,讨论包括《基本法》23条立法等议题。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会后说,政府在咨询期完结后,就会推出23条立法的法案,预期推出法案后,一些外部势力或已「走佬」到外国的港人,会更加多人抹黑23条立法工作,希望市民认清事实真相,强调立法是为了保护市民安全。邓炳强说,留意到市民较关注有关煽动意图罪、国家秘密及境外干预罪。他重申,不会因批评一下政府就会违法,政府是针对煽动、挑拨性的言语,如果是基于事实、对政府作正当批评,是不会违法,政府亦欢迎有关批评。至于国家秘密,邓炳强重申涉及三大元素,包括是在没有合理权限下透露、相当可能危害国安、涉及中央或特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并要有意图才有机会违法,市民一般做研究或分析所得出的结果,是不会违法。境外干预罪方面,邓炳强说,首先要配合境外势力并作出不当行为,如暴力、胁迫等去达致干预效果,包括影响立法会、法庭运作,加上要有相关意图才会违法,因此一般与外国团体进行交流活动并无问题。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说,政府自23条立法咨询开始后,马不停蹄进行解说,今日在交流会上与议员讨论坦诚,议员亦转达社会上不同界别收集的意见和关注,当局会好好作分析,又呼吁市民在本月28日咨询期完结前,把握机会向政府提出意见。2024-02-2112: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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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保安局长:学术机构不在境外势力范围内香港特区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展开公众咨询,香港保安局长邓炳强说,学术机构不包括在《基本法》23条所划定的境外势力范围内。综合《星岛日报》和网媒“香港01”报道,港府宣布开启《基本法》23条立法工作后,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日前表示担忧,称如果本地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开展冠病病毒溯源研究,最终发表的报告被港府视为错误不实,是否构成勾结境外特定危害国安行为?对此,邓炳强星期六(2月3日)在电台节目《星期六问责》上说,学术机构不是外国政府、政治性组织等境外势力。研究不会故意使用错误资料,并非用不当手段作出失实陈述,没有任何危害国安的元素。香港律政司长林定国也在同一个电台节目上说,23条立法是针对“指鹿为马、指黑为白”的行为,港府不会针对提出意见的人,也不会针对任何人的评论,而是针对客观的犯罪事实。针对如果媒体公布港府内部的消息,会否触犯法例,邓炳强说,取得的文件一定要有合法权限,不能草率决定“普通一张纸”是否国家机密。“朋友上网找的资料给你看,明显是有合理权限”。至于报道行政会议的内部消息是否触法,邓炳强以传媒引述消息指港府正发展北部都会区为例,直言“我看不到会是有什么合理权限不能说”。林定国也提醒,媒体采访海外逃亡的香港人时,明知道对方热衷于发表违反国安法的言论,如果媒体还给予平台供对方发表那些意见,可能会有协助教唆的成分。针对因公众利益披露机密消息可有豁免权,邓炳强强调,这必须是很重要的事项,公众利益才能凌驾国家安全。他举一个极端例子,称“如果保安局局长是特务,原来没有人知道,危害(国安)很厉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没有其他办法披露”,这种极端情况就可能构成公众利益抗辩理由。但如果只是官员私生活不检点,不构成国安风险,只是“家庭安全风险”。2024年2月3日2:0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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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林定国:积极研究公众利益抗辩政府正就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本台节目《星期六问责》表示,当局正积极研究有关「窃取国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但强调必须有凌驾性和非常紧急,确保不会被滥用。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相关披露事宜利益必须大于国家安全,他以一个极端例子作例,如保安局局长是特务,政策会害死很多人,传媒别无他法下必须揭露。咨询文件又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会否矫枉过正,林定国指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与提出意见不同,若有人「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违法。2024-02-031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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