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特首称无差别否决议案违反基本法

47人颠覆案特首称无差别否决议案违反基本法行政长官李家超回应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时说,法庭裁决对于《基本法》下立法会的宪制责任,包括审议财政预算案或其他财政方面的议案,都是按利弊去审议,可以通过或不通过,亦可提出意见作修改,都属宪制责任,确保香港利益获保障,但如果有立法会议员讲明,无论议案好坏,都作出否决,便违反《基本法》73条要求立法会议员按个别议案的利弊作审议。李家超出席行政会议前说,相信市民亦期望立法会审议议案,都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如议案有不善之处,政府非常欢迎议员提出意见改善,亦是议员责任所在,但如完全不考虑利弊就否决,就违反《基本法》,因此问题在于「无差别」,不顾利弊。2024-06-0410: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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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整合3】当否决程序写在《基本法》、「夺权」不可能,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颠覆吗?https://bit.ly/45dapih到底「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违法的吗?控方的说法,是被告不考虑议案优劣、「无差别」投反对票,便是滥用议员职权、没有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构成控罪中的「非法手段」。不过,何桂蓝从根本上质疑「无差别」的定义,辩方也力陈,否决预算案致解散立法会的程序是《基本法》所订明、用来解决立法会与特首严重分歧的机制,不会导致政府瘫痪,而法律无规定议员应如何投票,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法庭不应干预。事实上,「无差别」一词从无在初选期间出现,不少控方和辩方证人亦表示曾相信运用否决权并不违法。当控方于结案陈词首度指控,被告明知「五大诉求」无法实现,故以此作为手段来争取选民支持,以制造「前所未有的宪政危机」;被告在证人台却说,他们根本没有颠覆政府的意图,只是希望争取五大诉求,特别是双普选的落实。辩方大律师石书铭曾说,「35+计划」是香港23年来争取普选之路的一部分,被告只是寻求向政权问责、追求《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那不可能是颠覆」。大律师TrevorBeel也说,本案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而当何桂蓝被问到,是否同意控方指她意图颠覆国家政权,她回答,「理解」在大陆要求民主化是「颠覆」,但如普通法法庭要认可这种想法,「我觉得系揽炒紧普通法」。▌【整合1】「主脑」缺席审讯、组织及参与者现分歧——涉案串谋协议是否存在?https://bit.ly/44VLwqT▌【整合2】无意无差别否决、国安法后改政纲——被告是否串谋的一分子?https://bit.ly/44XcA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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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报导1⃣【初选47人案︱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属违《基本法》及滥权bit.ly/3KJa5yl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辩方提出多项法律争议,包括控罪中的「非法手段」应仅限于武力相关及刑事罪行,又认为被告否决预算案不构成滥权。法官于判词一一反驳,指《国安法》目的是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安罪行,而立法会运作可被武力以外的手段瘫痪,例如网络攻击立会系统、生化或放射性物质攻击议员,批评辩方狭窄诠释会造成法律漏洞,是「荒谬、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官亦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罪行,亦可涵盖「违宪」行为。法官续指,立法会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需据预算案利弊作审核和通过,虽然立法会不应「自动及机械式地」通过政府议案,但大多数议员蓄意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明显是违反《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而议员借此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亦违反拥护《基本法》的规定,构成滥权。法官又指,控方指控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造成的「宪制危机」,令政府不能推出新政策等,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此外,辩方曾争议被告案发时相信「35+」不可能,惟法庭认为只属「事实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该罪行客观上不可能成功,不构成辩护理由。2⃣【初选47人案︱判词】官:戴耀廷终极目标推翻现行制度游说参与者运用否决权成绝大部分人共识bit.ly/4bKusH53⃣【初选47人案】吴政亨罪成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发亦与戴耀廷有协议实行谋划bit.ly/453cBJ04⃣【初选47人案】黄碧云、林卓廷、梁国雄罪成官:资深议员必然知道政府永远不会同意「五大诉求」bit.ly/45lz58l5⃣【初选47人案】何启明、施德来、陈志全罪成辩称「墨落」无捆绑否决官拒纳称难以置信、荒谬bit.ly/3wXdMwS6⃣【初选47人案】抗争派何桂蓝、邹家成、余慧明罪成官指政见激进、参选为推翻政府bit.ly/3R8UyLP7⃣【串谋杀警案】认罪被告彭军壕以控方证人身分作供bit.ly/3V4h0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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