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律师倡减区诺轩一半刑期 法官问会否期望减三分二

47人颠覆案律师倡减区诺轩一半刑期法官问会否期望减三分二47人颠覆政权案下午继续处理首5名被告求情。代表律师陈词时提到,希望法庭给予被告区诺轩一半的刑期扣减;法官回应,区诺轩认罪及在庭上作供,协助控方举证,辩方会否希望法庭视他为「举报人」,要求给予更大程度、三分之二的减刑,律师说要留待法庭决定。代表律师表示,第二被告区诺轩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已于同年7月15日在社交网页宣布退出「35+计划」。法官提到,当时初选已完成,组织者本身已没多大作用,律师就指,组织者的退出会影响初选的认受性。第三被告赵家贤的代表律师要求60%刑期扣减,但律师认同赵家贤并非本案「举报人」,接受法庭只给予40%至55%刑期扣减。代表律师又提到,赵家贤于2020年5月起参与协调初选,7月中宣布退出,参与的时间短,民主动力负责制作初选选票、物色票站等,虽然赵家贤积极参与计划,但较倾向是行政性质的工作,赵家贤亦配合执法部门查案。不过法官提到,民主动力在2020年3至4月已参与初选策划,法官亦质疑律师在文件提到赵家贤2019年被咬甩耳朵事件,与本案无关,是否应予考虑。2024-06-26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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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法官指区诺轩非「举报人」最多考虑减五至六成刑期

47人颠覆案法官指区诺轩非「举报人」最多考虑减五至六成刑期47人颠覆政权案下午完成处理首5名被告求情,下周二将处理另一批被告求情。第四被告钟锦麟的代表律师求情说,希望法庭可给予一半刑期扣减。法官提到,钟锦麟在庭上的证供不及第二被告区诺轩有用,律师就指,钟锦麟的证供至少有助控方举证。代表第5名被告吴政亨的代表律师说,吴政亨是政治「局外人」,只一直强调民主派要在立法会选举中取得过半议席,从来无提出要否决财政预算案。律师又说,当时的环境大家都希望有一条出路,被告对于谋划亦没有强烈感觉,希望法官判刑时可以作重要考虑。法官回应,底线是吴政亨属于其中一个知悉串谋行为的人。至于第二被告区诺轩,代表律师在下午休庭前补充说,希望法庭给予区诺轩一半的刑期扣减,并考虑引用《香港国安法》第33条进一步扣减刑期。法官认为区诺轩如果并非「举报人」,最多只会考虑将刑期减至五至六成。2024-06-2617:5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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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控方指污点证人可被视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47人颠覆政权案上月底裁决后,今日起处理求情。对于法官要求控方就各人在案中角色轻重表态,控方表示,被告的刑罚等级取决于他们的角色,刑罚等级亦提到最低及最高判刑,如果控方表明各人的角色,等同就量刑给予意见,并不适合。但控方可以协助法庭在判断各人角色时涉及哪些因素,例如首要份子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或领导者。法官李运腾指出,《香港国安法》第33条提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被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控方解释,在案中以污点证人身份作供,可被视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首被告戴耀廷代表律师认为,法庭应判处当事人监禁两年,即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最低的3年刑期,并考虑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他指出,本案控告的是「串谋」罪行,法庭要考虑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串谋」的判刑原则,而要达致串谋必定会多于一人涉案,即使案件有策划者,亦必定是两人或以上。法庭今日起先处理首五名被告的求情,其中法官裁决时曾指戴耀廷是本案的主脑。区诺轩、赵家贤及钟锦麟,有份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第五被告吴政亨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024-06-2515: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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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诺轩称协调会议涉「积极运用基本法权力」用字没共识民主派初选案,47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16人否认控罪,案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已认罪的被告区诺轩,继续以控方证人身份作供。早上聆讯续提到新界东选区第二次协调会议的内容,区诺轩表示,会议经讨论后,并无就首被告戴耀廷提出「积极运用基本法权力,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条文,使用「积极」二字,还是按另一被告邹家成提出,转用「会」字达成共识。区诺轩提到,协调会议的参与者及代表之间设有手机通讯程式群组,新界东选区是在第二次协调会议后,当初选报名期结束后,由戴耀廷开设,但区诺轩表示,不肯定自己为何会成为群组管理人。法官希望厘清群组内有何人,区诺轩表示自己无印象,因为在被捕前已删走相关纪录,他是在2021年9月被捕后,警方向他展示另一被告赵家贤手机纪录,才能重温当时对话内容。控方随后向他展示相关群组的相片,再透过电话号码确认,当中包括邹家成、赵家贤等人。区诺轩表示,虽然他是群组管理人,但有部分电话号码他认不出,因此不肯定是否所有电话都是由他本人加入群组内。2023-02-1612:16: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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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颠覆案法官指判刑要考虑预谋行为并识别出「黑武士」47人颠覆政权案进入第二日求情,第一被告戴耀廷的代表律师继续陈词,指出戴耀廷在2020年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不应作为量刑因素。律师指出,外界有人对戴耀廷发起初选作出谴责,但法庭不是道德审判的地方,更无关政治,法官应只考虑被告的犯罪活动判刑。律师认为,如果戴耀廷在法例生效前被带到法庭,法官只能判他无罪释放,别无他选,如果判刑考虑了被告在国安法生效前的所作所为,变相令法例有追溯力。法官陈仲衡举例,如果他和另外两名法官打劫银行,而这个犯罪计划在他脑内已策划一年,考虑判刑时这是否属于无关的因素。法官陈庆伟亦指出,犯罪计划如果已部署一年,法庭在考虑串谋犯罪的判刑时,应该纳入考虑。法官在庭上又重申,裁决理由书已确认,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是非法手段。律师就指,否决手段在国安法生效前并非刑事罪行,判刑时不应考虑,但法官说,对律师的立场有保留,又强调不是要以思想入罪,但要考虑对方有预谋的行为。法官表示,既然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非法手段,判刑要识别出当中的「黑武士」。律师说,国安法生效后,参与初选的人数众多,亦有政党,他们都不受控于戴耀廷,无人可以制止后续发展,强调戴耀廷在否决预算案上没有角色,他并非议员,无份投票,无法控制议员最终的投票决定。法官质疑律师是否将「组织者」的矛盾指向第二被告区诺轩,律师回应,无意将焦点落在任何人身上。2024-06-261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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