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控方指污点证人可被视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47人颠覆案控方指污点证人可被视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47人颠覆政权案上月底裁决后,今日起处理求情。对于法官要求控方就各人在案中角色轻重表态,控方表示,被告的刑罚等级取决于他们的角色,刑罚等级亦提到最低及最高判刑,如果控方表明各人的角色,等同就量刑给予意见,并不适合。但控方可以协助法庭在判断各人角色时涉及哪些因素,例如首要份子是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或领导者。法官李运腾指出,《香港国安法》第33条提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被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控方解释,在案中以污点证人身份作供,可被视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首被告戴耀廷代表律师认为,法庭应判处当事人监禁两年,即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最低的3年刑期,并考虑认罪扣减三分一刑期。他指出,本案控告的是「串谋」罪行,法庭要考虑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串谋」的判刑原则,而要达致串谋必定会多于一人涉案,即使案件有策划者,亦必定是两人或以上。法庭今日起先处理首五名被告的求情,其中法官裁决时曾指戴耀廷是本案的主脑。区诺轩、赵家贤及钟锦麟,有份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第五被告吴政亨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024-06-2515: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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