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三年后,老夫妻被开发商告诈骗,一审获刑五年。欢迎您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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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 “靳东” 实施诈骗,八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假冒“靳东”实施诈骗,八名被告人一审获刑在网上“交往”时间短的仅一周、长的近两年,60多岁的张阿姨和多名年龄相仿的阿姨都被所谓的“东弟”骗了钱。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假冒演员“靳东”诈骗案,并依法对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其他7名被告人假冒身份,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7名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8名被告人均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蔡某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到拘役四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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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被告一审获刑三年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被告一审获刑三年中国山西省大同市一起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被告席某某被判刑三年。据新华社报道,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星期一(12月25日)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30日,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双方5月1日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席某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在5月5日对席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席某某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相关部门查证,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四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为不实信息。2023年12月26日8:0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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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一审获刑13年中国法院星期五(8月19日)裁定,明天控股实际控制人肖建华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3年,外加650万元人民币(132万新元)。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公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对明天控股和肖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单位明天控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550.3亿元;对被告人肖建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对被告单位明天控股和被告人肖建华在上述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法院在7月4日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明天控股和肖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明天控股、肖建华被指自2004年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和监管规定,采用分散股权、层层控股、隐名控股等手段,实际控制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贵州省)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从2010年1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以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作为融资和担保主体,承诺还本付息,操控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分别发售主动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售个人端及法人端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116亿余元。从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明天控股、肖建华也被指操控包商银行对明天控股的虚假融资项目不开展实质审核,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银行开展业务的规定,违背银行与客户约定,通过直接或间接购买信托、资管计划的方式将存款、理财资金等银行客户资金及受托财产转移至明天控股支配使用,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受托财产共计人民币1486亿余元。...发布:2022年8月19日2:5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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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协原主席黄毅一审获刑13年

云南政协原主席黄毅一审获刑13年云南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黄毅受贿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毅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6万600新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成都商报星期二(7月4日)报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云南省原政协党组委员、副主席黄毅受贿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毅在2001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95万余元(人民币,653万2200新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黄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黄毅曾担任中共保山市委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统战部部长,云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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