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龙去脉】香港“818集会案”宣判 9名民主派人士被判囚8至18个月

香港9名泛民主派人士被控于2019年8月18日“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或“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件于4月16日宣判。9人分别获刑8至18个月不等,吴霭仪、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铭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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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黎智英等香港民主派人士前年国庆示威案被判监14至18个月

香港壹传媒集团主席黎智英和另外9名民主派人士,早前承认在2019年10月1日中国国庆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香港区域法院周五(5月28日)就案件宣布判刑,黎智英、杨森、何秀兰、吴文远、蔡耀昌、单仲偕被判囚14个月,其中蔡耀昌、单仲偕获缓刑2年;陈皓桓、李卓人、梁国雄、何俊仁被判囚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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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会案 7被告获准就其中一项控罪部分理据上诉至终院

818集会案7被告获准就其中一项控罪部分理据上诉至终院民阵在2019年8月18日举行维园流水式集会案,黎智英、李柱铭、李卓人等7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缓刑或入狱8至18个月,7人上诉后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上诉就被驳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其后分别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院法院的证明书。上诉庭颁下判词,拒绝律政司申请,但批准被告一方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部分理据上诉至终院。律政司就案中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认为《公安条例》中「组织」的定义值得由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诠释,上诉庭指有关法律问题早前已获处理,因此拒绝批许可予律政司。另外,上诉庭认为7人提出的部分问题则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于是向7人批出上诉许可证明书。黎智英申请讼费则被拒。黎智英等7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或缓刑。上诉庭早前裁定7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得直,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分别监禁5至12个月,但「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就维持原判。2023-12-081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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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7人涉组织集结罪获撤销 参与集结罪维持原判

黎智英等7人涉组织集结罪获撤销参与集结罪维持原判7名民主派人士之前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分别判囚8至18个月,他们就定罪及刑期上诉。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3名法官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全部获撤销控罪,至于「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则遭驳回,维持原判。案件由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宝琴审理。上诉人分别是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李卓人及何俊仁由囚车押到法院听取裁决。原被判缓刑的吴霭仪及李柱铭,亦有到法院听取上诉结果。吴霭仪在离开法院时被问及对裁决的感受,她表示,要先跟代表律师研究判词,再决定下一步行动,现阶段不适宜作任何评论。2023-08-1410:37: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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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 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

818集会案7人获撤销组织集结罪终院驳回律政司上诉许可申请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及李柱铭等7名人士,就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判缓刑或即时入狱。7人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上诉得直,定罪撤销,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维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早上开庭处理,驳回律政司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审理。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表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申请上诉许可,认为上诉庭诠释过于狭窄,要求终审庭厘清「组织」的定义,又表示毋须考虑何人为游行集会召集人,各被告自发控制游行队伍,在队头带领游行,可视为一种组织方式。林文瀚指出各被告或有角色带头起步,但这角色与《公安条例》中「组织」的意思有异,当中指明组织者有责任配合,事前须申请及通知警方。终审庭又认为,控制及领导不等于组织,最终驳回律政司申请上诉许可。7名被告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以及缓刑不等。他们早前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但驳回7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4人监禁5至12个月。律政司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遭上诉庭拒绝批出许可,律政司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至于7名被告涉及的「参与非法集结罪」,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法律问题,7人则获批上诉许可证明书。2024-02-2314: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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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会案 黎智英等七人上诉至终院

#港闻【Now新闻台】818流水式集会案,黎智英等七人就参与非法集结罪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开庭审理。被告李柱铭及吴霭仪自行到终审法院应讯,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及何俊仁则由囚车押送。民阵于2019年8月18日在维园举行流水式集会,七名被告早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之后再就参与非法集结罪提出终极上诉,争议一项与「执行性相关」、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法律问题。案件由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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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指推断7人在游行前线等同组织游行非合适证据

判词指推断7人在游行前线等同组织游行非合适证据7名民主派人士前年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分别判囚8至18个月,他们就定罪及刑期上诉。上诉庭法官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全部获撤销控罪,至于「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则遭驳回,维持原判;其中4人获分别减刑3至6个月不等。判词指出,推断7人出现在游行前线,就等同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游行,是不现实或合适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参与组织游行。至于「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罪的结果是「显而易见」,没有一个上诉申请人能够有效地对质。法官称,上诉人必定知道有关游行是未经授权,因此认为他们是有认知地参与未经授权的活动。因此3名法官一致裁定,7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及判决,但驳回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由于其中一项控罪获撤控,黎智英因此获减刑3个月,刑期由原来12个月改为9个月;李卓人减刑6个月,刑期由12个月改为6个月;梁国雄亦获减刑6个月,即由18个月减至12个月刑期,何秀兰就减刑3个月,由8个月减至5个月。至于李柱铭、何俊仁、吴霭仪,原本分别判刑11至12个月、缓刑2年。2023-08-1412: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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