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9月5日裁定,政府应积极确立替代框架以确立同性伴侣关系,否则违反《人权法案》14条规定的平等权和私生活权利。法院颁令
香港终审法院9月5日裁定,政府应积极确立替代框架以确立同性伴侣关系,否则违反《人权法案》14条规定的平等权和私生活权利。法院颁令政府应在2年内履行该义务,政府可酌情确定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框架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2013年与同性伴侣在美国结婚的社民连成员岑子杰,于2018年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声明香港法例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违宪,一路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5名法官一致同意,基本法和人权法载明的婚姻权利限于异性结合,政府并无宪制责任保障同性婚姻,因此也无责任认可海外同婚,依“特别法优先”原则平等权条文在此不适用。有3名法官同意,若没有法律认可同性伴侣间的关系,可以预计其日常日活会出现不少困难,是对其私生活权利的阻碍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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