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排国手张常宁名誉权案宣判 被告公开道歉赔偿1元人民币

中国女排国手张常宁名誉权案宣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1元人民币天津自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女排选手张常宁诉被告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90日在某自媒体账号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人民币,约0.2新元)以示惩戒及其他合理支出。根据澎湃新闻报道,被告刘某此前在其自媒体账号直播时大肆发布针对原告的诽谤、侮辱性信息,引发大量网友进行转发截图评价,对原告进行恶评及贬损等。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扰乱了原告张常宁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根据在网络平台获取的不实信息,继而在直播平台发表针对张常宁的一系列不实言论,公然在网络传播,其表述的言语用词,明显超出了一般言论的必要限度,具有强烈的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性质。且经过网络的扩散,给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当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愿意诚恳道歉,并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发布:2022年5月21日2:2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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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群主传谣被起诉赔偿10万元 法院宣判

“吃瓜群”群主传谣被起诉赔偿10万元法院宣判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去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在微信群传播开来。“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老公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言论,引起广泛关注。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中备注的孩子“B”,与自己班级里的某位同学同名同姓,便误以为“B妈妈”就是该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自己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导致众人均认为李某就是八卦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B妈妈”并无关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后被告虽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4000元,并在上海市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PC版: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soft/1309643.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view/13096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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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袁隆平名誉案判被告公开道歉

侵害袁隆平名誉案判被告公开道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张某侵害著名农业科学家袁隆平名誉、荣誉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根据央视新闻报道,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称,被告张某于去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九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张某是否实施了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当庭宣判。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公然发表不实言论,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了袁隆平院士的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宣判后,被告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庭宣读了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的致歉信,对其发表的不当言论向袁隆平院士及其亲属致以诚挚的歉意,对其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并保证以后绝不再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不当言论。今年5月22日,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逝世。当天多人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侮辱袁隆平的有关言论,被警方通报。发布:2022年5月19日10:47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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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同事 被判侵犯名誉权

微信群内辱骂同事被判侵犯名誉权“在微信群内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荣慧表示,网络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使用微信群、企业钉钉群等网络通信工具时,要对自身言行负责,自觉规范网络言行。王某是北京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任副总经理,两人在一起共事多年。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他怀疑黄某泄露了自己的行程信息。几天后的公司例会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王某公开称自己被跟踪并推测是公司内部人员泄露行程,言语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黄某。随后他还要求其他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黄某则予以否认。过程中,王某言辞激烈,黄某情绪激动。为自证清白,黄某“以死证明”,当场摔碎玻璃器物来割伤颈部,后被送往医院。此后,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法院审理查明,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直指黄某倒卖公司项目,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因不堪其扰,黄某曾在群内发送个人声明图片截图,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内讨论的相关情况,会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内发表相关言论,引发讨论。深受打击的黄某一度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干扰,遂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领导,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在多人参加的公司例会中通过言语直接指向黄某,并使用“内鬼”等字眼,导致其他与会人员亦对此进行附和,该行为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之后,王某又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称“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有住房文件”“获得高点数收益,并接受对方礼品”“揭秘集资骗局”,并以“汉奸”“邪不压正”字眼指向黄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故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对于王某辩称微信群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工作环境中的人员,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两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经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的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公司会议、物业大家庭、股东群、区域经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中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损失21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荣慧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仅发生在现实社会,还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从现实空间扩展至微信群这一网络空间,导致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也记录着公民的言行举止,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权。”荣慧提醒,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治日报记者张雪泓)...PC版:https://www.cnbeta.com.tw/articles/soft/1358485.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tw/view/1358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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