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理大生国安上诉案下周二裁决

港理大生国安上诉案下周二裁决香港媒体报道,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违反《香港国安法》上诉案下个星期二(8月22日)裁决。据《明报》星期六(8月19日)报道,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去年4月承认触犯《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区域法院院法官界定案件情节严重,据国安法条文须判囚五至10年,将原定的三年八个月刑期改为五年,令吕世瑜失去认罪的三分之一减刑。吕世瑜不服判刑,上诉失败后,再申请终极上诉,获上诉庭批出证明书。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今年5月16日开庭处理吕世瑜逾时上诉许可申请,批准他上诉至终院,排期至8月9日在终院审理。代表理大生吕世瑜(现年26岁)的上诉方主张刑期分级制非“一刀切”,否则造成不公。香港律政司一方则以谋杀依例囚终身为例,力陈法例可施加刑期下限。上诉方律师早前透露,吕世瑜原定明年1月刑满,若胜诉应可当庭释放。此外,此案是继2021年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保释案之后,终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未获邀参与的国安法上诉案件。香港终审法院网页显示,终院五名法官将于下周二颁布判辞。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吕世瑜违国安法案终审上诉被驳回须继续服刑

吕世瑜违国安法案终审上诉被驳回须继续服刑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理大学生吕世瑜,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在区域法院被判监5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之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被驳回,之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日颁下判辞,一致驳回他的上诉。案件本月9日在终院审理,围绕国安法分裂国家罪中有关「情节严重」者,须判处5至10年监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强制。上诉一方认为,刑期的分级并非「一刀切」,而且被告认罪求情却不获减刑会造成不公,法官仍可考虑被告认罪等求情,最终刑期可低于5年;律政司一方就指,国安法第33条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文,不包括认罪,被告不应获减刑;又以谋杀罪须判终身监禁为例,指强制性刑罚才能反映罪行严重性。吕世瑜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原审法官以5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原本可扣减三分一刑期,但国安法列明情节严重,须判监5年以上。2023-08-2210:04:55(2)

封面图片

理大生煽动分裂国家罪囚5年 终院批准上诉许可申请

理大生煽动分裂国家罪囚5年终院批准上诉许可申请理大学生吕世瑜早前因触犯《香港国安法》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原被判囚3年8个月,但因案件被裁定为「情节严重」,按例须判囚5至10年,被改判监禁5年。被告以未能获得全数三分一刑期扣减为理由,提出上诉,去年遭上诉庭驳回。终审法院今日批准上诉许可申请,上诉聆讯排期在8月9日进行。代表吕世瑜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表示,律政司同意本案涉及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法律观点,不反对被告提出终极上诉。终院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批准吕世瑜就两个法律议题提出上诉,包括《香港国安法》第21条中关于罪行属情节严重者的判刑条文,即「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如何恰当诠释,特别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其次是《香港国安法》第33条指明的3项减刑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条文会否容许刑罚可基于其他求情理由而减轻。2023-05-1614:39:30

封面图片

#法庭 吕世瑜认罪未获全数认罪扣减 上诉庭批出终极上诉证明书

#法庭吕世瑜认罪未获全数认罪扣减上诉庭批出终极上诉证明书https://bit.ly/3NhIbvN25岁理大男学生吕世瑜承认「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认罪后减刑至3年8个月,惟控方指出「案情严重」类别最低刑期为5年,法官终改判囚5年,换言之未能获全数三分一认罪减刑,掀起《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法律争议。吕去年上诉遭高院上诉庭驳回,他其后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之证明书,早前以书面方式处理而毋须聆讯。上诉庭今(27日)颁下判词,指相关议题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故批出证明书,把问题交由终院处理。稍后吕须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

封面图片

终院一致驳回刑期上诉 吕世瑜需继续服刑

终院一致驳回刑期上诉吕世瑜需继续服刑理大学生吕世瑜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的分裂国家罪,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被判监5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至终审法院,被终审法院一致驳回,需要继续服刑。判词指出,《国安法》第21条依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制定一套两级的量刑框架,订明「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属强制性的规定;而如果《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须按《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国安法》。2023-08-2212:15:02(1)

封面图片

吕世瑜刑期上诉遭驳回 判词指须酌情考量案情严重性

吕世瑜刑期上诉遭驳回判词指须酌情考量案情严重性理大学生吕世瑜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在区域法院被判监5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之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被驳回,之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日颁下判词,一致驳回他的上诉。判词指出,如《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则按《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国安法》,有关原则也适用于诠释《国安法》中有关量刑的条文。而在量刑过程中,法庭可就不同量刑原则或考虑因素给予比重,但终院指出,并无规定在根据《国安法》时,必须忽略或排除任何特定的原因或因素。判词说,《国安法》第21条依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制定一套两级的量刑框架。法庭须评估和酌情考量案件情节的严重性,以决定在较高或较低的量刑级别内判刑,然后应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则,以考虑在适用刑罚幅度内判处何等程度的刑罚。对于上诉人吕世瑜主张《国安法》第21条只标示在情节严重案件中,判处监禁刑罚的量刑起点幅度,终院认为站不住脚,因为依据原文版本和英文翻译本,有关条文明显地以强制性的措辞,订明在指定幅度内不同的适用刑罚。判词又指,《国安法》第33条订明对罚则作出宽大调整的三项选项,即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上诉人认为,有关三种可引发《国安法》第33条下调刑罚的情形并非尽列无遗,终院说不能接纳有关主张,强调第33条不容许依赖与该条文之明确目的无关的减刑因素,例如在案中上诉人适时认罪。2023-08-2211:05:57

封面图片

吕世瑜未能因认罪扣减1/3刑期 终审法院驳回上诉

吕世瑜未能因认罪扣减1/3刑期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理大学生吕世瑜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的分裂国家罪,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被判监5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至终审法院,被终审法院一致驳回,需要继续服刑。判辞指出,《国安法》第21条依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制定一套两级的量刑框架,订明「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属强制性的规定;而如果《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须按《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国安法》。2023-08-2217:53:48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