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世瑜刑期上诉遭驳回 判词指须酌情考量案情严重性

吕世瑜刑期上诉遭驳回判词指须酌情考量案情严重性理大学生吕世瑜去年承认违反《香港国安法》下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因案件被界定为「情节严重」,受国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在区域法院被判监5年,未能因认罪而扣减三分之一刑期。吕世瑜就刑期上诉被驳回,之后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日颁下判词,一致驳回他的上诉。判词指出,如《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处,则按《国安法》第62条优先采用《国安法》,有关原则也适用于诠释《国安法》中有关量刑的条文。而在量刑过程中,法庭可就不同量刑原则或考虑因素给予比重,但终院指出,并无规定在根据《国安法》时,必须忽略或排除任何特定的原因或因素。判词说,《国安法》第21条依据案件情节的严重性制定一套两级的量刑框架。法庭须评估和酌情考量案件情节的严重性,以决定在较高或较低的量刑级别内判刑,然后应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则,以考虑在适用刑罚幅度内判处何等程度的刑罚。对于上诉人吕世瑜主张《国安法》第21条只标示在情节严重案件中,判处监禁刑罚的量刑起点幅度,终院认为站不住脚,因为依据原文版本和英文翻译本,有关条文明显地以强制性的措辞,订明在指定幅度内不同的适用刑罚。判词又指,《国安法》第33条订明对罚则作出宽大调整的三项选项,即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上诉人认为,有关三种可引发《国安法》第33条下调刑罚的情形并非尽列无遗,终院说不能接纳有关主张,强调第33条不容许依赖与该条文之明确目的无关的减刑因素,例如在案中上诉人适时认罪。2023-08-2211: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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