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 重点节录:

#港区国安法 重点节录: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不受任何机构干涉、信息不予公开、不受司法覆核。 中央政府将于香港设立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以监督香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公署经费由中央政府负责,其人员执法时不受香港法律管辖。香港政府部门亦必须为公署提供必要便利。 于三种情况下,香港政府或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可提出由公署对国安法案件行使管辖权: 1. 涉及外国势力 2. 出现香港无法有效执法的情况 3. 出现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事件 公署将负责立案调查,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检察及审判。任何知情者于此情况下亦有作证的义务,有关审判亦适用中国相关的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法律。 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外聘非香港人专业人员。维安开支将由政府收入中另外拨出,不受香港法例限制。 警务处有权: 1. 搜查可能有证据的场所及电子设备 2. 要求嫌疑人交出旅游证件 3. 冻结资产 4. 再求信息发报人或服务商移除讯息或提供协助 5. 要求外国、境外组织提供资助 6. 行政长官批准下截取通讯 7. 要求拥有有关侦查的资讯的人员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 国安法列出四项罪名: 1. 分裂国家 包括将任何中国领土分离、改变法律地位或转归外国管治的行为 2. 颠覆国家政权 包括推翻中国宪法确立的制度/中国或香港的政权机关/令政权机关无法履行职务/攻击政权机关之场所 3. 恐怖活动 包括针对人或基建的暴力/投放核生化类武器/纵火等行为 4. 勾结外国势力 包括接受外国或境外机构指使、控制、资助而对中国发动战争或危害主权及领土完整/阻挠香港或中国制定及执行法律/操控选举/对香港或中国实施制裁/引发港人对香港或中国政府憎恨 国安法下,香港政府将可以没收违法人士/公司/团体之工具或资金。违法者将不能于香港担任公职。 任何人,无分国籍,不论于香港境内外违法皆适用于国安法。(即居于外国的外国公民亦受影响)有关国安法的审判如有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闭门进行。 行政长官会由现任法官中指定处理国安法案件。律政司司长为保护国家机密、案件涉及外国等情况下可以指示相关案件在无陪审团情况下审理。 国安法解释权属人大常委会,即时生效。 国安法全文: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es2202024441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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