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唐英杰案判词速读:

以下为唐英杰案判词速读: 煽惑分裂国家罪 法庭强调「煽惑」不要求「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有统一解读,只须相关口号有能力促使他人干犯分裂国家罪。 判词进一步指出辩方专家证人亦同意「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可以有「港独」解读。 法庭认为唐英杰行动前的通讯纪录(包括寻找「安全点」)及电话相簿(内有一张国安法紫旗图片)证明其行动为事先计划,有意吸引大众目光,同时显示他明白「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可以有「港独」解读。 编按:寻找「安全点」可以只是害怕被拘捕,而被拘捕不一定与国安法罪行有关,为甚么代表唐明白「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可以有「港独」解读?法庭于此处似乎已放弃做戏。 恐怖活动罪 法庭强调「严重社会危害」应赋予广阔解读,不限于身体或财产伤害。 法庭认为唐英杰故意对象征法律的警方防线发起挑战,令他人恐惧社会变得「无法可从」,足以构成严重社会危害。 #气象巴打随笔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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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国安法 #唐英杰 《港区国安法》首案24岁被告唐英杰,因去年7月1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撞向警员,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成立,共判囚9年。法庭文件显示,唐英杰已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诉。 报导全文: https://m.mingpao.com/ins/港闻/article/20210817/s00001/1629174372840/唐英杰案-唐英杰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诉 #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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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首案24岁被告唐英杰,因去年7月1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撞向警员,日前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罪成立。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昨日(29日)听取求情后,今日(30日)被判处9年监禁,另须停牌10年。 报导全文: https://m.mingpao.com/ins/港闻/article/20210730/s00001/1627623032370/唐英杰案-《港区国安法》首案唐英杰两罪罪成-今判囚9年-停牌10年 #明报 1513 #国安法 #唐英杰 #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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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港区国安法 #人身保护令 七一当日有市民号召上街反《港区国安法》,23 岁男子唐英杰被指驾驶电单车撞向 3 名警务人员,该电单车上插著写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他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是首宗被控违反国安法上庭的案件。案件上月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总裁判官苏惠德称考虑到《港区国安法》第 42 条及被告有不依期归押风险,拒绝被告保释,还押至 10 月 6 日再讯。据了解,被告会向高等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聆讯定于明日(5 日)下午,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周家明处理。 报导全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首宗国安法被告申请人身保护令-高院明天开庭处理/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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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国安法 #不设陪审团 #阳光司法 《立场新闻》从法律界消息人士得悉,首宗国安法案件将依据国安法,不设陪审团聆讯。消息又指,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二月初通知被告的法律团队,指决定是考虑「陪审团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聆讯将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有关案件应为去年七一被指驾驶电单车时撞到警员的车手唐英杰,当时他持「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 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历史悠久,早在 1845 年殖民地政府通过《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确立英式陪员制度在港执行的 176 年历史。《基本法》第 86 条亦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在司法机构的网页中,亦指「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其他人士来审判。」 但去年六月由北京单方面颁布实施的国安法,却写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不设陪审团。根据《国安法》第 46 条,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 报导全文: https://bit.ly/2MBvizL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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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共同犯罪原则案》终极上诉今日进行,判词将择日颁布。 不少报导和文宣强调: 假如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家长车、哨兵、网上鼓励者等不在现场的角色均有机会被起诉。 这个说法并非完全错误,但稍具误导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控方仍可依赖传统从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则起诉不在现场的角色。 这正是上诉方其中一个论点:上诉庭举例(网上亦广泛流传)的五点角色,传统从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则足以应付。 那为甚么律政司要穷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传统犯罪原则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把每一个人视为主犯,后者则是衍生责任,有主犯才有从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赖共同犯罪原则的两个不确定性: 第一个是「证据不确定性」:如一个人被围殴至死,但无法判断谁使出致命一击,控方可基于共同犯罪原则将所有参与围殴的人视为主犯。 第二个是「情境不确定性」:如合谋持械行劫突然演变为杀人,只要参与者合理预视其他行劫者会干犯谋杀罪,即可基于此不确定性同被起诉谋杀罪。 事实上,上诉庭判词于举例后数段明确指出,当今暴动流动性高、常一触即发演变为更严重罪行,有应对情况不确定性的必要,故即使传统从犯原则足以应对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则。 对于一些协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与否对风险评估影响不大,正如理大冲突中有家长车被控妨碍司法公正; 对于身穿全副武装的现场被捕者,情境不确定性确实有助控方作推论,但其他环境因素(例如被捕时间和位置、逃跑路线)同样重要,这点同样适用于留守理大但没有参与突围者。 #香港新闻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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