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翁非法集结罪脱 改判扰乱秩序罪成囚4月 服刑21日后官指出错判无罪释放
57岁翁非法集结罪脱 改判扰乱秩序罪成囚4月 服刑21日后官指出错判无罪释放 裁判官刘淑娴指被告称曾掟栏杆落桥,构成扰乱秩序行为,但由于与非法集结地点不同,故裁定非法集结不成立,改为「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成立。惟辩方即时提出,若经《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起诉「扰乱秩序行为罪」,只可于案发半年内起诉,但刘官判罪日期与案发日已相隔两年,刘官押后进行聆讯覆核自己,期间拒绝被告保释。被告已服刑21日,刘官今指,由于已超越起诉的半年时限,经覆核后裁定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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