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 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

#初选47人案 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 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6人不认罪,踏入审讯第63天。林卓廷、黄碧云、何桂蓝及吴政亨一方作出中段陈词,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被告毋须答辩,法官押至周五(9日)下决定。本案被告被控串谋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辩方争议「非法手段」在《国安法》下无清晰定义,而案发时政府尚未通过公职人员宣誓修例,将「无差别反对政府议案」列为「不属」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行为,故当时否决预算案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指,上述条文虽于2021年5月始生效,惟仅就现行法例作出阐释,认为被告滥用《基本法》权力迫使政府妥协仍属「非法手段」。 辩方亦认为,控方除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亦须证明被告有意图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下台,惟现时证据不足。而就辩方称林卓廷于选举论坛提及政府派3万元便会赞成预算案,控方直言林仅回避问题,而该党立场实同意否决预算案,以避免被边缘化。 ▌第十六周审讯整理 「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 法官裁定不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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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3天结案陈词整理︱控辩双方争议什么?辩方如何力陈被告应判无罪? 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历118天审讯,终在本月初完成结案陈词,正式审结。法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意味届时连同已认罪被告,案中32人已至少还柙逾3年。历时3日的结案陈词,控辩双方就控罪的诠释作法律争议,辩方亦就案情作出总结,力陈被告应判无罪。 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立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意图颠覆国家政权。 辩方争议,「其他非法手段」应只涵盖武力相关手段及限于刑事罪行,而否决预算案致特首辞职是《基本法》订明的机制、法例亦无明文禁止无差别否决,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武力相关手段、亦不限于刑事罪行,指被告滥用《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违反职责已属「非法」。 各被告也就案情作总结,其中代表吴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师石书铭,指两人从无提倡颠覆政府机关或推翻宪制秩序,只是寻求向政权问责、追求《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那不可能是颠覆」。代表何桂蓝的大律师 Trevor Beel 亦指,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法庭不应干预;又指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惟政府不能接受民主派过半,控方是将政治问题变成刑事罪行问题。 《独媒》整理3天结案陈词的内容,让读者掌握审讯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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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 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 审讯第118天,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师关文渭进行结案陈词,就被告被控「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关认为根据普通法下的诠释原则,「非法手段」应只指涉与「实质胁迫与强迫(physical coercion and compulsion)」相关的手段,否则定义会太阔。法官问如有人用电脑病毒攻击政府系统,是否不涉颠覆罪下的「非法手段」,辩方同意,但指这或涉恐怖活动罪,而即使《国安法》或出现漏洞,也应由立法机关而非法庭去填补。法官亦关注,《国安法》由中央草拟,为何辩方认为普通法原则适用,关引终院案例指《国安法》须与本港法律并行。 此外,关指李予信无转发「墨落无悔」声明、论坛无提否决预算案,而公民党非本案「共谋者」,控方不能将党的行为归咎李。 上回审讯 ▌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 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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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 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 审讯第117天,辩方续进行结案陈词。代表郑达鸿及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基本法》已预想否决预算案的情况和应对,难以想像会被视为空前宪政危机和政治不稳,被告根据《基本法》行事不大可能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而两人均认为「35+」不可能,无意图参与串谋,当中郑会审视财案优劣投票,梁过往则因没有全民退保而否决,但与他人无协议亦无意图颠覆。 而对控方称被告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不限于刑事罪行、亦涵盖滥用议员职权,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陈世杰质疑该诠释「无边无际」、欠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国安法》这把「尚方宝剑」;代表陈志全的大律师马维𫘥亦指违反职责不能构成「非法」,法律亦无明文规定议员不可不按议案优劣否决。此外,邹家成一方指他发起「墨落无悔」仅表达对戴耀廷毋须签协议的失望,并非协议,也从无主张推翻中国政府;柯耀林一方则指他签「墨落」是受政治环境所迫。案件下周一续审,辩方将继续进行结案陈词。 昨日审讯 ▌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 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 ▌辩方指被告仅追求《基本法》所承诺双普选、望政权问责 不应构成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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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第十七周审讯整理 4被告申毋须答辩 官裁16不认罪被告全表证成立 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进入审讯第十七周。法官上周裁定「共谋者原则」不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言行,林卓廷、黄碧云、何桂蓝及吴政亨一方本周作出中段陈词,争议控罪的「非法手段」在《国安法》下无清晰定义,而政府于被告被控后才修订法例,列明无差别反对政府议案不属拥护《基本法》,辩方指该条文无追溯力,故被告案发时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控方则认为上述条文仅就现行法律作阐释,认为被告滥用《基本法》权力迫使政府妥协仍属「非法手段」。 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裁定16名不认罪被告全部表证成立,须要答辩。其中除了吴政亨、余慧明及杨雪盈3人料暂时不作供,其余13名被告,括郑达鸿、梁国雄、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林卓廷、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柯耀林、李予信均拟作供,部分人会传召辩方证人和呈交文件证据,法官料辩方案情或需时共39天。案件下周一(12日)续审。 ▌第十六周审讯整理 「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 法官裁定不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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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报导1⃣【初选47人案︱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属违《基本法》及滥权

#法庭报导 1⃣【初选47人案︱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属违《基本法》及滥权 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辩方提出多项法律争议,包括控罪中的「非法手段」应仅限于武力相关及刑事罪行,又认为被告否决预算案不构成滥权。 法官于判词一一反驳,指《国安法》目的是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安罪行,而立法会运作可被武力以外的手段瘫痪,例如网络攻击立会系统、生化或放射性物质攻击议员,批评辩方狭窄诠释会造成法律漏洞,是「荒谬、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官亦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罪行,亦可涵盖「违宪」行为。 法官续指,立法会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需据预算案利弊作审核和通过,虽然立法会不应「自动及机械式地」通过政府议案,但大多数议员蓄意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明显是违反《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而议员借此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亦违反拥护《基本法》的规定,构成滥权。法官又指,控方指控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造成的「宪制危机」,令政府不能推出新政策等,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此外,辩方曾争议被告案发时相信「35+」不可能,惟法庭认为只属「事实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该罪行客观上不可能成功,不构成辩护理由。 2⃣【初选47人案︱判词】官:戴耀廷终极目标推翻现行制度 游说参与者 运用否决权成绝大部分人共识 3⃣【初选47人案】吴政亨罪成 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发 亦与戴耀廷有协议实行谋划 4⃣【初选47人案】黄碧云、林卓廷、梁国雄罪成 官:资深议员必然知道政府永远不会同意「五大诉求」 5⃣【初选47人案】何启明、施德来、陈志全罪成 辩称「墨落」无捆绑否决 官拒纳 称难以置信、荒谬 6⃣【初选47人案】抗争派何桂蓝、邹家成、余慧明罪成 官指政见激进、参选为推翻政府 7⃣【串谋杀警案】认罪被告彭军壕以控方证人身分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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