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 何桂蓝完成10天作供 指如黄定光「瞓咗冇睇」等3情况才属无差别投票

#初选47人案 何桂蓝完成10天作供 指如黄定光「瞓咗冇睇」等3情况才属无差别投票 审讯第95天,何桂蓝继续接受盘问,就控方指「墨落无悔」是就协调会议已达成的共识签署,何不同意,指理解「墨落」出现正因有参与者不同意声明内容。控方亦质疑,何无告知公众她不会否决预算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惟何说:「我不嬲就系强调我一定会否决财政预算案吖嘛,就算五大诉求真系落实咗,我都可以否决㗎嘛」,法官亦提醒控方盘问有限度,证人没说过不等于能反证其立场。控方亦指何桂蓝与他人串谋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惟何指只有3种情况才属无差别投票,包括议员不获准辩论要直接表决、议员无传召官员质询,及如立法会前议员黄定光般「瞓咗无睇」。 此外,何一度质疑控方提问「嘥时间」,法官着她冷静,何指每次她问题不获解答就被指不冷静,但「我从来都冇激动过」。何今完成10天作供,料明将由陈志全作供。何作供完毕后面露兴奋说「yes!」、「完!」,又向身旁传译主任鞠躬说「辛苦晒」。 第廿四周审讯整理 ▌何桂蓝:初选为迫政权回应民意、若法庭认同争民主属颠覆是「揽炒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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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何桂蓝指戴耀廷草拟条款无要求否决财案为「天才」:写咗一句根本乜都冇讲过嘅嘢出嚟 审讯第88天,何桂蓝继续作供,谈及对戴耀廷所拟协调文件字眼的理解。何表示,戴耀廷「genius」(天才)之处,是在文件写上「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一句。何指《基本法》赋予立会很多权力,而「包括……」一句只用来形容有什么权力,理解只要有运用立会权力就足以兑现承诺,不一定要否决预算案,直言戴「写咗一句根本乜都冇讲过嘅嘢出嚟」,故前面使用「积极」或「会」亦不太重要。何又形容该句如「出奇蛋」,因既是避免DQ,亦满足部分人包括她认为不应回避提及否决财案的愿望。 何续指,协调会议上邹家成曾提出要用「会」而非「积极」运用字眼,何指她习惯用「积极」这类选举用语,本无为意有何问题,惟理解邹作为普通人或抗争者立场,会直观觉得「如果要做嘅就讲得 firm 啲」,不要用模棱两可字眼「周游大家」。何自言听到邹发言后「有啲惭愧」,故她终也有「帮口」支持用「会运用」字眼。 同日审讯 ▌官提醒小心用字 何桂蓝指已非常小心:我答错一只字都可以坐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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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何桂蓝:香港「法治无存」是客观陈述、港府不值得任何人花精神怨恨 审讯第89天,何桂蓝继续作供,表示新东协调会议争议重点并非应否否决预算案,而是为避免DQ要「褪到咩地步」,而当时与会者谈及否决对民生的影响,她认为是担心选民反应而非出于民生考虑,指民主派多年来均理解「民生从来都系政府不当地动用公帑嘅一个掩眼法」。何又指,当时提出若表明「会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仍被DQ,温和选民便会明白DQ是任意的政治决定,而非「乖唔乖」的问题,但会上就「会」或「会积极」无结论,她预期之后会有协议但最终也没有。何并指,认为用「不民主」形容戴耀廷是「好唔公道」。 就控方指何提及香港「法治无存」,何引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就法治的基准,包括权力分立、人权保障等,指明显香港「一啲都唔合格」,故「法治无存」是准确描述。何又指,对香港政府有非常多不满但无怨恨,「因为香港政府唔值得任何人嘥精神去怨恨佢,连花时间去怨恨佢嘅价值都冇」;而对控方指她促使(foster)他人对政权怨恨,何指全港有很多人怨恨政府,「唔需要任何人去 foster」,并强调不可假设有怨恨情绪便是不理性或受人煽动。 昨日审讯 ▌官提醒小心用字 何桂蓝指已非常小心:我答错一只字都可以坐十几年 ▌何桂蓝指戴耀廷草拟条款无要求否决财案为「天才」:写咗一句根本乜都冇讲过嘅嘢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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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整合2】无意无差别否决、国安法后改政纲被告是否串谋的一分子? 假设控方指称的串谋协议存在,到底各被告是否串谋的一分子?他们同意和有意图在当选后,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吗? 10名被告选择亲自出庭作供,当中陈志全、郑达鸿、何启明等7人,均强调会视乎预算案内容来决定投票立场,或无明确表态;至于属抗争派的何桂蓝、邹家成、余慧明3人,则明确表示若五大诉求不获回应、或者预算案存有不公的部分,他们就会否决预算案。 就不作供的被告,林卓廷、黄碧云和梁国雄均无签署控方称显示否决协议的「墨落无悔」声明,而柯耀林助理指柯怕被攻击才签署,杨雪盈一方则称无证据显示她同意签署。至于被指为初选组织者、发起「三投三不投」的吴政亨,作为控方证人的区诺轩和赵家贤,均指被捕前不认识他,区也不视他为组织者。 #47人案整合: ▌【整合1】「主脑」缺席审讯、组织及参与者现分歧涉案串谋协议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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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报导 1⃣【初选47人案︱判词】官指无差别否决财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属违《基本法》及滥权 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非法手段」,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辩方提出多项法律争议,包括控罪中的「非法手段」应仅限于武力相关及刑事罪行,又认为被告否决预算案不构成滥权。 法官于判词一一反驳,指《国安法》目的是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安罪行,而立法会运作可被武力以外的手段瘫痪,例如网络攻击立会系统、生化或放射性物质攻击议员,批评辩方狭窄诠释会造成法律漏洞,是「荒谬、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官亦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罪行,亦可涵盖「违宪」行为。 法官续指,立法会议员集体肩负宪制责任,需据预算案利弊作审核和通过,虽然立法会不应「自动及机械式地」通过政府议案,但大多数议员蓄意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明显是违反《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而议员借此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亦违反拥护《基本法》的规定,构成滥权。法官又指,控方指控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造成的「宪制危机」,令政府不能推出新政策等,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足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此外,辩方曾争议被告案发时相信「35+」不可能,惟法庭认为只属「事实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该罪行客观上不可能成功,不构成辩护理由。 2⃣【初选47人案︱判词】官:戴耀廷终极目标推翻现行制度 游说参与者 运用否决权成绝大部分人共识 3⃣【初选47人案】吴政亨罪成 官:即使「三投三不投」或自发 亦与戴耀廷有协议实行谋划 4⃣【初选47人案】黄碧云、林卓廷、梁国雄罪成 官:资深议员必然知道政府永远不会同意「五大诉求」 5⃣【初选47人案】何启明、施德来、陈志全罪成 辩称「墨落」无捆绑否决 官拒纳 称难以置信、荒谬 6⃣【初选47人案】抗争派何桂蓝、邹家成、余慧明罪成 官指政见激进、参选为推翻政府 7⃣【串谋杀警案】认罪被告彭军壕以控方证人身分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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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第廿五周审讯整理 陈志全始终不认同否决财案是初选目的、邹家成称参选为宣扬香港民族理念 进入审讯第廿五周,参选新界东的何桂蓝及陈志全完成作供,邹家成开始作供。 其中陈志全表示由始至终不认同初选目的是否决预算案,而是为赢得最多议席向政府施压,要求回应五大诉求;他亦认为操作上否决预算案并非最强大权力,指若民主派过半,拒合作凑够开会法定人数,「根本个会都开唔成」、预算案「首读二读都读唔到」。 陈又认为,「35+」非「实赢」,关键在当选后一致行动,惟提到过往民主派出席率竟比建制派差,他亦因感无力而拒绝延任一年。陈亦承认「35+」机会很微,而他宣传时仍提可否决财案,是望对峙无力感、鼓励选民投票,但他不会无差别否决预算案。 邹家成则供称,参加初选目的为宣扬「香港民族」理念、确立「香港民族」地位是他从政最大愿景,但与港独「唔一样」;而他由始至终不信「35+」的「神话」,认为初选意义是在「35-」下选出最具抗争意志代议士入立会。 邹又指,于协调会议动议将戴耀廷提出的「会积极运用」否决权,改为「会运用」,因不想「模棱两可」,惟遭主持敷衍、民主党代表亦提反对,最终无达成共识。惟邹强调,「会」否决与「无差别」否决不同,他是以五大诉求为「唯一优先标准」审视财案。 至于何桂蓝,就控方指她串谋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她指只有议员不获准辩论便要表决、无传官员质询,及如立法会前议员黄定光「瞓咗无睇」3种情况,才会「无差别」投票。 《独媒》整理第廿五周审讯报导,让读者掌握审讯进度。   ▌第廿四周审讯整理 何桂蓝:初选为迫政权回应民意、若法庭认同争民主属颠覆是「揽炒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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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47人案 何桂蓝结案:控方将政治问题变刑事、议员只向选民问责法庭不应干预 审讯第118天,本案指控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意图颠覆政权,代表何桂蓝的大律师 Trevor Beel 陈词指,控罪的「非法手段」应只限刑事罪行,而《基本法》赋予立法会权力,但无规定议员应如何投票和说明何谓滥权;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不应由法庭裁定议员有否恰当履行职责。Beel又指,何桂蓝早料会被DQ、亦认为35+不可能,故不可能意图做出她根本知道不可能的事;而何并非要无差别否决,而是望审核预算案,即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但财案有不公她也会反对。Beel 又指,整个串谋公开进行,无人相信他们当时所做的是违法;又指控方是将政治问题变成刑事罪行问题,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 所有被告的代表律师完成结案陈词,正式结束118天的审讯,法官料约3至4个月后裁决,但不能作出保证。另所有保释被告获准撤销宵禁令。 同日审讯 ▌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 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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