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47人案 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 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

#初选47人案 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 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 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6人不认罪,今(29日)踏入审讯第116天,控辩双方进行口头结案陈词。控方就法律争议陈词,就被告被控串谋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控方认为《国安法》原意为防范任何危害国安的行为,「其他非法手段」不限与武力相关、亦不一定涉刑事罪行,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滥用《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亦属「非法」;又指今时今日对抗政权无需「暴力革命」,散播谣言也能危害国安,若狭窄诠释控罪定义会违立法原意。控方亦认为毋须证明被告知道其行为是非法也可入罪。法官陈庆伟预料本案会在3至4个月后裁决。 ▌第廿九周审讯整理 控辩双方举证完毕 暂定11.27结案陈词 ▌结案陈词押11.29处理、预留10天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 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

#初选47人案 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 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 审讯第117天,辩方续进行结案陈词。代表郑达鸿及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基本法》已预想否决预算案的情况和应对,难以想像会被视为空前宪政危机和政治不稳,被告根据《基本法》行事不大可能意图颠覆国家政权。而两人均认为「35+」不可能,无意图参与串谋,当中郑会审视财案优劣投票,梁过往则因没有全民退保而否决,但与他人无协议亦无意图颠覆。 而对控方称被告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不限于刑事罪行、亦涵盖滥用议员职权,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陈世杰质疑该诠释「无边无际」、欠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国安法》这把「尚方宝剑」;代表陈志全的大律师马维𫘥亦指违反职责不能构成「非法」,法律亦无明文规定议员不可不按议案优劣否决。此外,邹家成一方指他发起「墨落无悔」仅表达对戴耀廷毋须签协议的失望,并非协议,也从无主张推翻中国政府;柯耀林一方则指他签「墨落」是受政治环境所迫。案件下周一续审,辩方将继续进行结案陈词。 昨日审讯 ▌控方结案陈词指滥用议员职权亦属「非法手段」 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 ▌辩方指被告仅追求《基本法》所承诺双普选、望政权问责 不应构成颠覆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 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

#初选47人案 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 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 审讯第118天,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师关文渭进行结案陈词,就被告被控「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关认为根据普通法下的诠释原则,「非法手段」应只指涉与「实质胁迫与强迫(physical coercion and compulsion)」相关的手段,否则定义会太阔。法官问如有人用电脑病毒攻击政府系统,是否不涉颠覆罪下的「非法手段」,辩方同意,但指这或涉恐怖活动罪,而即使《国安法》或出现漏洞,也应由立法机关而非法庭去填补。法官亦关注,《国安法》由中央草拟,为何辩方认为普通法原则适用,关引终院案例指《国安法》须与本港法律并行。 此外,关指李予信无转发「墨落无悔」声明、论坛无提否决预算案,而公民党非本案「共谋者」,控方不能将党的行为归咎李。 上回审讯 ▌辩方质疑控方诠释「非法手段」无边无际 仅搬《国安法》「尚方宝剑」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

#初选47人案 辩方争议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证不成立 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6人不认罪,踏入审讯第63天。林卓廷、黄碧云、何桂蓝及吴政亨一方作出中段陈词,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被告毋须答辩,法官押至周五(9日)下决定。本案被告被控串谋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辩方争议「非法手段」在《国安法》下无清晰定义,而案发时政府尚未通过公职人员宣誓修例,将「无差别反对政府议案」列为「不属」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行为,故当时否决预算案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指,上述条文虽于2021年5月始生效,惟仅就现行法例作出阐释,认为被告滥用《基本法》权力迫使政府妥协仍属「非法手段」。 辩方亦认为,控方除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亦须证明被告有意图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下台,惟现时证据不足。而就辩方称林卓廷于选举论坛提及政府派3万元便会赞成预算案,控方直言林仅回避问题,而该党立场实同意否决预算案,以避免被边缘化。 ▌第十六周审讯整理 「共谋者原则」法律争议 法官裁定不适用于《国安法》生效前言行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何桂蓝结案:控方将政治问题变刑事、议员只向选民问责法庭不应干预

#初选47人案 何桂蓝结案:控方将政治问题变刑事、议员只向选民问责法庭不应干预 审讯第118天,本案指控被告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意图颠覆政权,代表何桂蓝的大律师 Trevor Beel 陈词指,控罪的「非法手段」应只限刑事罪行,而《基本法》赋予立法会权力,但无规定议员应如何投票和说明何谓滥权;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不应由法庭裁定议员有否恰当履行职责。Beel又指,何桂蓝早料会被DQ、亦认为35+不可能,故不可能意图做出她根本知道不可能的事;而何并非要无差别否决,而是望审核预算案,即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但财案有不公她也会反对。Beel 又指,整个串谋公开进行,无人相信他们当时所做的是违法;又指控方是将政治问题变成刑事罪行问题,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 所有被告的代表律师完成结案陈词,正式结束118天的审讯,法官料约3至4个月后裁决,但不能作出保证。另所有保释被告获准撤销宵禁令。 同日审讯 ▌辩方指「非法手段」应限「武力」相关 官关注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国安法》

封面图片

#初选47人案 3天结案陈词整理︱控辩双方争议什么?辩方如何力陈被告应判无罪?

#初选47人案 3天结案陈词整理︱控辩双方争议什么?辩方如何力陈被告应判无罪? 47人涉组织及参与民主派初选,16人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经历118天审讯,终在本月初完成结案陈词,正式审结。法官料3至4个月后裁决,意味届时连同已认罪被告,案中32人已至少还柙逾3年。历时3日的结案陈词,控辩双方就控罪的诠释作法律争议,辩方亦就案情作出总结,力陈被告应判无罪。 本案指控被告串谋「以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立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意图颠覆国家政权。 辩方争议,「其他非法手段」应只涵盖武力相关手段及限于刑事罪行,而否决预算案致特首辞职是《基本法》订明的机制、法例亦无明文禁止无差别否决,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并不构成「非法手段」;控方则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武力相关手段、亦不限于刑事罪行,指被告滥用《基本法》下的议员职权、违反职责已属「非法」。 各被告也就案情作总结,其中代表吴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师石书铭,指两人从无提倡颠覆政府机关或推翻宪制秩序,只是寻求向政权问责、追求《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那不可能是颠覆」。代表何桂蓝的大律师 Trevor Beel 亦指,议员只是向选民问责,议员投票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法庭不应干预;又指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均不会构成颠覆,而是被视为「寻常政治」,惟政府不能接受民主派过半,控方是将政治问题变成刑事罪行问题。 《独媒》整理3天结案陈词的内容,让读者掌握审讯进度。

封面图片

47人颠覆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

47人颠覆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 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法庭今早作出裁决。3名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余14人罪成。法官在裁决理由提到,辩方主要争议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词的意思,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是要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人大5.22的说明亦指出,「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认为,提及人大5.22说明和5.28决定提及「任何活动」,而并非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国安法》第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和活动,是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庭亦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诠释后结论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 2024-05-30 11:22:39 (1)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