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颠覆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
47人颠覆案|法官指辩方「其他非法手段」狭义诠释违国安法目的 47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6名不认罪被告,法庭今早作出裁决。3名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两名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余14人罪成。法官在裁决理由提到,辩方主要争议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词的意思,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官指出,全国人大「5.28」决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国安法》是要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人大5.22的说明亦指出,「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法庭认为,提及人大5.22说明和5.28决定提及「任何活动」,而并非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国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国安法》第22条限制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和活动,是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且有违《国安法》的目的。法庭亦不认同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据《国安法》,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或活动,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视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诠释后结论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 2024-05-30 11:22:3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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