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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 @hk_fight_for_freedom [提提大家,判决将于择日宣判,并非听日10月6日判决] 假如上诉失败后,暴动及非法集结可控告唔在场人士,唔好觉得唔关你事,影响紧嘅正正系你同我 #共同犯罪原则 #共同犯罪 #暴动现场 #暴动罪 #非法集结罪 #理大围城 #被捕 #终审法院 #赴汤蹈火案 #滥捕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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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 @hk_fight_for_freedom . 不论你系主张「和理非」同系「勇武」,都请你过嚟睇吓,今次嘅判决极有可能顺利维持原判,即系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罪同非法集结 另外就算唔系身处「暴动」现场,你有份参与过就可以将你定罪 #共同犯罪原则 #共同犯罪 #赴汤蹈火案 #暴动 #非法集结 #公民抗命 #没有暴徒只有暴政 #法治笑话 #法治丧尸周围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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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终审虽然话「共同犯罪」唔适用于「暴动罪」和「非法集结罪」;但不在场仍然可以用「从犯罪行」去告,并判一样刑期监禁。

昨日终审虽然话「共同犯罪」唔适用于「暴动罪」和「非法集结罪」;但不在场仍然可以用「从犯罪行」去告,并判一样刑期监禁。 IG @oneaguy Twitter @hkguy1988 #司法覆核 #法治丧尸 #阳光司法 #光复香港时代革命 #共同犯罪 #从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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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 @hk_fight_for_freedom 致法官阁下: 首先表明,我无意以这封求情信来博取法官阁下的怜悯。 在还柙期间,感化官向我索取背景报告时,我坦言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无后悔,亦没有说话要向法官阁下求情,因为我并不认同法例本身,亦不觉得自己有做错的地方。简单而言,我不认为这是合理的判决。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系犯法,就系要负责」,有些人亦可能认为法庭的裁决证明了示威者的行为是错误的,是徒劳无功的。但我认为,权威并不代表正确。 首先,香港现时的法律,并非由人民共同认可,社会并没有空间讨论现行法律合理与否。其次,暴动条例的定义本来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权灵活解释和操控。2019年后暴动案件急升,法庭时而重新诠译暴动定义,令更多行为被列为「法律不认可的行为」,从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权得以打压异见者。 极权下的法律只是政权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个彰显公义的地方。这里只会流于表面地关注社会秩序,并不会著眼社会撕裂的根本原因。 当政治案件的刑罚日益加重,有些被告会选择认罪或向法官求情,以减轻刑期,但或许并不代表他们认同现行法律具有道德正当性。法官阁下可能会指出,若不满阁下裁决,大可以申请上诉。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级的法庭亦不见得会聆听异见者的声音。 我只是希望借此机会表达我的不满。如果法庭听毕本人以上的言论,认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从而后悔及反省,那便悉随尊便。 #中大保卫战 #认罪 #求情#没有暴徒只有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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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 #反修例 #共同犯案 #暴动罪

1553 #反修例 #共同犯案 #暴动罪 2019年7月28日反修例示威者和警方在上环爆发冲突,一对健身公司东主夫妇和16岁少女被控暴动罪,至去年7月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后来要求上诉庭厘清,「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的概念可否套用非法集结和暴动罪的案件中。上诉庭今(25日)颁下判辞,裁定有关概念适用于《公安条例》的非法集结和暴动罪,即不在犯案现场的人同样有可能入罪。 报导全文: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10325/s00001/1616658642013 #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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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IG @hk_fight_for_freedom #点解要揽炒 #omicron 恭喜晒,终于一日过千宗确诊,继续爆落去啦,继续将经济活动停摆,令到香港经济收缩,造成「揽炒」 #揽炒之母 #香港人撑住 #苛政猛于疫情 #暴力清零 #铁腕清零 #抗疫为名 #武汉肺炎 #支那病毒 #支共祸患 #祸港正苦 #港共落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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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共同犯罪原则案》终极上诉今日进行,判词将择日颁布。

《暴动共同犯罪原则案》终极上诉今日进行,判词将择日颁布。 不少报导和文宣强调: 假如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家长车、哨兵、网上鼓励者等不在现场的角色均有机会被起诉。 这个说法并非完全错误,但稍具误导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控方仍可依赖传统从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则起诉不在现场的角色。 这正是上诉方其中一个论点:上诉庭举例(网上亦广泛流传)的五点角色,传统从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则足以应付。 那为甚么律政司要穷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传统犯罪原则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把每一个人视为主犯,后者则是衍生责任,有主犯才有从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赖共同犯罪原则的两个不确定性: 第一个是「证据不确定性」:如一个人被围殴至死,但无法判断谁使出致命一击,控方可基于共同犯罪原则将所有参与围殴的人视为主犯。 第二个是「情境不确定性」:如合谋持械行劫突然演变为杀人,只要参与者合理预视其他行劫者会干犯谋杀罪,即可基于此不确定性同被起诉谋杀罪。 事实上,上诉庭判词于举例后数段明确指出,当今暴动流动性高、常一触即发演变为更严重罪行,有应对情况不确定性的必要,故即使传统从犯原则足以应对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则。 对于一些协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与否对风险评估影响不大,正如理大冲突中有家长车被控妨碍司法公正; 对于身穿全副武装的现场被捕者,情境不确定性确实有助控方作推论,但其他环境因素(例如被捕时间和位置、逃跑路线)同样重要,这点同样适用于留守理大但没有参与突围者。 #香港新闻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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