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已既遂且防止行为非因“己意”作出 不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已既遂且防止行为非因“己意”作出 不构成犯罪中止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3日,甲途经某酒店附近街道时遭人搭讪及表示可借款予其赌博,甲表示有意借款,于是被带往与乙及丙商讨借款条件。甲与乙及丙达成协议,乙及丙借出30,000港元予甲赌博,借款条件是先抽取赌资中的3,000港元作为利息,甲于每一赌局胜出时,须抽取投注额的15%作为利息。其后,乙及丙将27,000港元筹码交给甲作赌博。甲将所借来的款项全部输清,在赌博期间,甲合共被抽取了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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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为赌博的高利贷而扣押证件并不会因其后之归还构成犯罪中止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丁在澳门某娱乐场附近被甲游说借款赌博,丁表示有意,甲便召来乙与丁以倾谈借款事宜。接著,一名不知名男子表示可借出十万港元予丁,其中一项借款条件是要求丁交出中国护照作抵押。丁同意借款条件后,按要求交出其中国护照,并签署了借据,该名男子便取去该证件及借据作保管。于同日约17时,丁输清所有借款,乙与丙便带丁到某足浴店一房间看守,期间乙将上述中国护照返还予丁,以及取去其手提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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