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已既遂且防止行为非因“己意”作出 不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已既遂且防止行为非因“己意”作出 不构成犯罪中止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2月3日,甲途经某酒店附近街道时遭人搭讪及表示可借款予其赌博,甲表示有意借款,于是被带往与乙及丙商讨借款条件。甲与乙及丙达成协议,乙及丙借出30,000港元予甲赌博,借款条件是先抽取赌资中的3,000港元作为利息,甲于每一赌局胜出时,须抽取投注额的15%作为利息。其后,乙及丙将27,000港元筹码交给甲作赌博。甲将所借来的款项全部输清,在赌博期间,甲合共被抽取了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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